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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办法备用金管理办法 Q/ZBH/G06.13-2003第第 1 页页 共共 2 页页 第第 0 次修改次修改1目目 的的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并有效地加以使用,确保备用金的良性循环,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供、销人员和经常性出差人员。3职职 责责3.1 财务部门负责备用金的审核、发放和收回。3.2 各有关部门协助负责备用金的收回。3.3 总经理负责备用金的审批。4措施和方法措施和方法4.1 备用金发放对象备用金发放对象a. 片组营销负责人员;b. 其他生产用零星物资采购人员;c. 其他营销人员和主要原材料采购人员以及辅助材料采购人员;d. 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和汽车驾驶员;e. 其他有关人员;4.2 备用金发放标准备用金发放标准4.2.1 备用金借款标准实行分类核定,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单位:元a类人员b类人员c 类人员d 类人员e 类人员5000300020001000按实另行核定4.2.2 凡条件符合需要备用金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由总经理批准办理借款手续。4.3 备用金周转期备用金周转期4.3.1 备用金每半年为一次周转期,即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为分别收回备用金的最后期限(不包括在此期限前离开公司的人员) 。4.3.2 备用金归还后如需要继续借用,其借款审批手续需重新办理。4.4 其他其他4.4.1 从事销售工作未满一年其出差借款不作为备用金,仅作为暂借款,在结算时由财务部门负责收回。4.4.2 备用金借款的员工一旦离开公司或调离岗位,应在离开或调离之前还清备用金。Q/ZBH/G06.13-2003第第 2 页页 共共 2 页页 第第 0 次修改次修改若无法归还且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部分的 50%由部门批准人和主管领导审批人赔偿,部门领导负责损失 15%,主管领导负责损失 35%。4.4.3 对于超过周转期还不能足额归还备用金的,财务部门有权在工资中扣除,并对未归还部分按月利率 1%计算利息,计息日期从借款之日起计算。4.4.4 享受备用金人员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公司将不定期地对备用金私用现象进行检查,促使备用金处于正常状态。4.4.5 其他各种人员各种借款,应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一览表办理审批手续。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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