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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管理试行办法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推进人事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规范公司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行为,加强对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的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劳动力市场状况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坚持控制总量、择优录用、严格条件、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劳动效率和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分、子公司在辅助性岗位上工作的定员内合同用工(以下简称为生产辅助工)。具体包括酿酒车间酿酒辅助工、成装车间成装辅助工等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第四条 一、考虑到公司所处地域特殊性,为体现循序渐进原则,更好地促进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子女就业,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原则,对于已连续在公司一线生产辅助岗位工作满两年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在岗的员工子女,以及经集团公司分配的原协议工,经本人申请,可首批转为生产辅助工。(优点:可以部分规避法律风险,稳定老职工人心。缺点:职工家属范围界定困难,引起非职工家属临时工不稳定,不能彻底规避法律风险)。二、将现有第一线酿酒、成装岗临时工、协议工统一转成生产辅助工,提高其待遇,为其办理相关保险。(优点:可以规避法律风险,稳定老职工人心,提高临时工、协议工忠诚度。缺点:公司用工成本剧增)。第二章 招聘、录用与编制管理第五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实所属单位的符合用工条件的生产辅助工人数,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使用生产辅助工的岗位和编制。各单位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的编制,原则上按生产周期或年度经营计划一年调整一次。第六条 人才与劳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集团公司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使用生产辅助工,要提前向中心书面申请用工计划,经审核后,由中心根据各单位用人计划和劳动力状况编制计划,预录生产辅助性岗位员工(不正式确定劳动关系)。第七条 各生产辅助工由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择优录用,被录用的生产辅助工和中心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由中心预录的生产辅助工三个月没有应聘到生产单位,由中心取消预录资格。第八条 生产辅助性岗位员工用工条件:(一)认同公司经营理念,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所聘任岗位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二)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具备岗位说明书所制定的上岗条件;(四)新招生产辅助员工年龄限定为 18 周岁至 27 周岁。第九条 培训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生产安全消防、汾酒生产工艺、员工个人成长规划、汾酒历史、企业文化等知识。第十条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辅助用工工作积极性,生产辅助工可以通过考试和考核达到高级操作工用工条件后晋升为生产主体工(具体条件另行制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签订第十一条 公司与生产辅助工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劳动合同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酿酒辅助工首次签订不少于五年;成装辅助工首次签订不少于三年。生产辅助工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劳动合同岗位工作的,将不再续签合同。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合同签订、解除和终止;(8)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与生产辅助工解除劳动合同:(1)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2)发生侵害企业财产等行为(包括偷盗本公司产品、半成品、防伪标和制售假冒本公司产品)等;(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第十五条 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辅助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移交后支付。经济补偿按生产辅助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生产辅助工支付,最高不超过12 个月,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生产辅助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五章 工资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山西省和吕梁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岗位工资制度,结合生产辅助性岗位实际,制定公司的生产辅助岗位工资制度。第十七条 生产辅助性岗位工资单元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组成。生产辅助性岗位岗位工资基数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岗位系数由各用工单位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绩效工资以生产主体工标准为基数,系数由各用工单位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原协议工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不变)。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八条 公司为生产辅助工建立社保档案,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九条 生产辅助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它假期。第二十条 生产辅助工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需要,积极改善工作环境,为生产辅助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第七章 其它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生产辅助工的管理,适时对其进行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和遵纪守法教育和培训。生产辅助工必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完成任务。生产辅助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和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交回中心,由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生产辅助性岗位用工实行备案制度,中心要建立健全生产辅助工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将生产辅助工报属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按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要求,年度备案,履行年检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才与劳务管理中心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五月附:目前公司临时工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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