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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69 号 二、征收标准 排放标准是排污收费法律、法规、规章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根 据排污费征收原则、标准和方法规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 准,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染因素及因子 收费标准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其中二氧化硫收费标准 0.6 元 / 污染当量 1.26 元 / 千克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1(dB ) 2(dB ) 3(dB ) 4(dB ) 5(dB) 6(dB ) 7(dB ) 8( dB ) 350 元 / 月 440 元 / 月 550 元 / 月 700 元 / 月 880 元 / 月 1100 元 / 月 1400 元 / 月 1760 元 / 月 9(dB ) 10(dB )11(dB )12(dB ) 13(dB ) 14(dB ) 15(dB ) 16(dB) 以上 超标分 贝数( dB ) 2200 元 / 月 2800 元 / 月 3520 元 / 月 4400 元 / 月 5600 元 / 月 7040 元 / 月 8800 元 / 月 11200 元 / 月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 kg )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 悬浮物( SS ) 4 PH 值 化学需氧量( COD ) 1 ( 1 ) 01 , 1314 0.06t 污水 生化需氧量( BOD 0.5 ( 2 ) 13, 1213 0.125 t 污水 石油类 0.1 ( 3 ) 23,1112 0.25 t 污水 氨氮 0.8 ( 4 ) 0.5 t 污水 34,1011 硫化物 0.125 ( 5 ) 45,910 1 t 污水 动植物油 0.16 ( 6 ) 56 5 t 污水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物当量值( kg ) 烟尘 2.18 二氧化硫 0.95 氮氧化物 0.95 一般性粉尘 4 三、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 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 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1、申报登记 )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乌海市环 境监察支队主动申报,申报时间:每年的月日前,申报内容: 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 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新建、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个月 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城区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日内办 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 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 调整的,应在变更前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 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日内报告并 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支队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 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根据排污者的实 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 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 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 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 7 日内补报,逾期不 补报的视为拒报。受理排污申报的环境监察大队收到补报表后,经审 核符合要求的,在 30 日内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 登记表。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受理排污申报的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于每季末日内,对排污者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 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季终了后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 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四)、排污申报复核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 起 7 日内申请复核,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的环境监察支队应当自收到 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 送达排污者。 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 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 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 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 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 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 五)、排污费核定 环境监察支队核定排污费,市局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排污费 核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在由局务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 排污费经核定后,向社会公告。 (六)、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环境监察支队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 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 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 又不履行的,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 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 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 天起)每天加收 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 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 180 日内可直接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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