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82 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序号收取项目收取依据收取范围对象收取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 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黄山市 外来建筑企业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加 强外来建筑业企业准入 备案和农民工工资保障 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黟建管201354 号)本县辖区内建 筑工程建设的 施工企业500 万以上工程 收取 5%,500 万 以下工程收取 10%县建筑施工 企业的农民 工保证金由 县人社局收 取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 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 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6 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 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 认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 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 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 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 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 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 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由人社部门牵头,按照“谁管辖, 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 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相 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 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 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 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 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 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 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7有其他违法、失 职行为的。 83 序号收取项目收取依据收取范围对象收取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2矿山地质环 境治理恢复 保证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条例;安徽省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保证金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 206 号)本县行政区域 内开采矿产资 源的采矿权人保证金标准按照 不低于治理恢复 费用的原则,根 据开采矿种、矿 区登记面积、开 采方式、采矿许 可剩余年限等因 素综合确定保证 金,具体计算公 式为:应缴存保 证金金额单位 面积缴存标准 矿区登记面积 采矿方式影响系 数面积影响系 数(按照累进制 计算)采矿许 可剩余年限(剩 余年限不足 1 年 的,按 1 年计算)国土资源局 负责保证金 的缴存工作, 采矿权人在 与负责缴存 工作的国土 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同级 的财政行政 主管部门指 定的银行开 设保证金账 户一、执收单位责任: 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 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2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 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 3采矿权人对破坏的矿山地质 环境拒不治理的,其缴存的保证金 及利息不予返还,由负责缴存工作 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治理费用从保证金及利息中列支, 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 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程时,应 当建立保证金及利息支出台账,采 矿权人有权查阅治理费用使用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 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 主管部门建立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 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一、执收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缴存标 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 存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返 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 金的; 3截留、挤占、 挪用保证金的; 4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情形的。二、主管部门及 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追究责任。 84 序号收取项目收取依据收取范围对象收取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三、县国家税务局 85 序号收取项目收取依据收取范围对象收取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3发票保证金发票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 587 号)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来本辖 区从事临时经 营活动领购发 票的单位和个 人可以要求其提供 保证人或者根据 所领购发票的票 面限额以及数量 交纳不超过 1 万 元的保证金黟县国家税 务局、地方 税务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2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4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5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6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2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执收单位违 反相关规定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税务人员利 用职权之便,故意刁 难印制、使用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或者有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 为的,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四、县地税局 86 序号收取项目收取依据收取范围对象收取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发票保证金发票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 587 号)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来本辖 区从事临时经 营活动领购发 票的单位和个 人可以要求其提供 保证人或者根据 所领购发票的票 面限额以及数量 交纳不超过 1 万 元的保证金黟县国税局 黟县地税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2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4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5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6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2对发票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