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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鄂尔多斯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的规定,总结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享有如下权利:第一,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信息知悉权是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基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建立在其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赋予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的权利。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律师可以自由会见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不允许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 5 日内安排会见。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案件情况的具体内容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 28 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三,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7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本条赋予了律师要求办案机关解除超期强制措施的权利,这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延伸,是一种程序性辩护的权利,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尽快恢复人身自由是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要求。与其是否最终有罪并无关系。同时律师的这种程序性辩护权也是对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原文出自鄂尔多斯刑事律师 http:/www.eredsxslaw.com/mlist3723/5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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