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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据实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 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007 年缴费基数可在 2006 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档中确定一档;2008 年及其以后年度,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0%确定。(3)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8%,其中:单位缴纳 20%、个人缴纳 8%。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0%,其中:雇主缴纳 12%、雇工个人缴纳 8%。(二)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54 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 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成的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在此参保缴费范围。按照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0824 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统称残疾军人),统一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008 年以前(含 2008 年)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从 2009 年 1 月起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 (3)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9.5%,其中:单位缴纳 7.5%,个人缴纳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4%,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三)生育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 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2006 年 10 月以前的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2006 年10 月(含 10 月)以后的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008 年以前(含 2008 年)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从 2009 年 1 月起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3)缴费比例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0.6%,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四)工伤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 号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贯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41 号文)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 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函2004422 号文)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0%作为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根据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3 号文)的规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标准为:一类行业为 0.6%;二类行业为 1.2%;三类行业为 2%。同时,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156 号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档次。(五)失业保险(1)参保缴费范围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成都市政府第 93 号令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3)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 3%,其中:单位缴纳 2%,个人缴纳 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40 号文)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配套文件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2 号文)的相关规定,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新参保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缴费手续;2007 年 7 月 1日以前已参保的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开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报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两份(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委批准成立证件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两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用人单位办理完社会保险开户手续,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后,按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办理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作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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