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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地方税税务务局局(稽稽查查局局)扣扣缴缴税税收收款款项项通通知知书书地税扣通 号: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所附缴款凭证共 份开具的金额(大写) (¥ )元从其在你处的存款账户(账号: )扣缴入库(账号: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以下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存款账户余额:签收人: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收单位(签章)年 月 日使用说明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 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 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 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4“ 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横线处填写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具体名称。 5“经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 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6本通知书应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一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后使用。 7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在送达时签收时 间不但要写明“年”、“月”、“日”、“时”,而且要具体写明“分”。 8文书字轨设为“扣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扣通”。 9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随同税收强制执行决 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金融机构,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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