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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法规标准与法规-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标准与法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0) 返回首页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第九章 智能化系统集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9.1.1 条 为满足智能建筑物功能、管理和信息共享的要求,可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第二节 设计要素第 9.2.1 条 系统集成应汇集建筑物内外各种信息。第 9.2.2 条 系统应能对建筑物内的各个智能化子系统进行综合管理。第 9.2.3 条 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第 9.2.4 条 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 9.2.5 条 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第三节 设计标准第 9.3.1 条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 应设置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2 系统集成应汇集建筑物内外各有关信息。3 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系统,应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能力。4 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 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第 9.3.2 条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 宜设置建筑设备综合管理系统。2 建筑物内的各种网络系统,应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及数据通信能力。3 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系统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第 9.3.3 条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 各智能化子系统进行各自的联网集成管理。2 对智能化系统的集成,设备的通信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各子系统的集成管理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可维护性。第十章 电源与接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10.1.1 条 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与接地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第二节 设计要素第 10.2.1 条 应对智能化系统设备进行分类,根据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第 10.2.2 条 为满足将来扩容的需要,电源设备机房应留有裕量。第 10.2.3 条 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产品使用的技术条件的规定。第 10.2.4 条 根据智能化系统的规模大小、设备分布及对电源需求等因素,采取 UPS 分散供电方式或 UPS 集中供电方式。第 10.2.5 条 电力系统与弱电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第 10.2.6 条 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各楼层的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楼层弱电间、楼层配电间等的接地应采用局部电位联结。接地极当采用联合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当采用单独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第 10.2.7 条 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等保护措施。第 10.2.8 条 在智能化系统设备和电气设备的选择及线路敷设时应考虑电磁兼容问题。第三节 设计标准第 10.3.1 条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 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2 重要的设备应配备 UPS 电源装置。3 电源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3)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 5%;4)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 04ms。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采用稳频稳压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4 重要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专用回路供电,其他设备可采用树干式或链式供电。5 电力干线与弱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层配电间和楼层弱电间,配电间和弱电间的大小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裕量,其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 30mm。6 智能化系统的总控制室(主机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该专用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7 每层或每个承租单元内应设置专用的用户配电箱,从该用户配电箱引出的电源线路应与弱电线路分开敷设。8 地面配线可采用架空地板配线方式或网络地板配线方式。 9 吊顶内应设线槽或穿管敷设。10 电源插座: 容量:办公室宜按 60V.A/m2 以上考虑;数量:办公室宜按 20 个/100m2 以上设置(每个插座宜按300V.A 计算) ;类型:插座必须带有接地极的扁圆孔多用插座。 第 10.3.2 条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 应有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2 重要设备可配备 UPS 电源装置。 3 供电电源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5%;2)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5Hz;3)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 8%;4)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 4-200ms。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采用稳频稳压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4 重要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专用回路供电,其他设备可采用树干式或链式供电。 5 电力干线与弱电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层配电间和楼层弱电间,配电间和弱电间的大小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裕量,其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 30mm。 6 智能化系统的总控制室(主机房)内应设置专用配电箱,从该专用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7 每层或每个承租单元内应设置专用的用户配电箱,从该专用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 8 地面配线可采用网络地板、地板线槽、地板配管等敷线方式。 9 吊顶内宜设线槽或穿管敷设。 10 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 45V.A/m2 以上考虑;数量:办公室宜按 15 个/100m2 以上设置(每个插座宜按300V.A 计算)类型:插座必须带有接地极的扁圆孔多用插座。 第 10.3.3 条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宜由两路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2 重要设备宜配备 UPS 电源装置。 3 供电电源质量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4 智能化系统设备宜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5 电力干线与弱电干线宜分别设置独立的楼层配电间和楼层弱电间,配电间和弱电间的大小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裕量,其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 30mm。 6 智能化系统的总控制室(主机房)内宜设置专用配电箱,该专用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 7 每层或每个承租单元的用户配电箱应集中设置在公共空间内,从该用户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 8 地面配线可采用地板线槽、地板配管等敷线方式。 9 吊顶内应预留一定的空间供将来配线使用。 10 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 30V.A/m2 以上考虑;数量:办公室宜按 10 个/100m2 以上设置(每个插座宜按300V.A 计算)类型:插座必须带有接地极的扁圆孔多用插座。 第十一章 环境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11.1.1 条 智能建筑的环境设计应向人们提供舒适、高效的工作环境。第 11.1.2 条 可视环境和不可视环境都应满足人们的舒适要求。第 11.1.3 条 设计必须考虑节约投资和节约能源,并采用绿色照明。第二节 设计要素第 11.2.1 条第 11.2.2 条第 11.2.3 条第 11.2.4 条第三节 设计标准第 11.3.1 条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1 建筑物的空间环境。1)天花板高度不应小于 2.7m。2)应铺设架空地板、地面线槽、网络地板,为地下配线提供方便。3)应为智能化系统的网络布线留有足够的配线间。4)室内宜铺设防静电、防尘地毯,静电泄漏电阻应在1.0105-1.0108 之间。5)室内装饰应对色彩进行合理组合。6)应采用必要措施降低噪声,防止噪声扩散。 2 室内空调环境。1)空调设计应达到的主要指标:CO 含量率(10-6) =45,夏天=30,夏天=30,夏天=60 2)对上述指标应实现自动调节和控制。 3 视觉照明环境。1)水平面照度不宜小于 300lx。2)灯具布置以线型为主。3)灯具选用眩光指数为级的灯具,应以直接照明为主,间接照明为辅。4)照明控制要灵活,操作方便。 第十二章 住宅智能化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12.1.1 条 本章适用于住宅智能化系统设计。第 12.1.2 条 住宅智能化系统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到安全、舒适、方便。第二节 设计要素第 12.2.1 条 住宅智能化系统设计和设备的选用,应考虑技术的先进性、设备的标准化、网络的开放性、系统的可扩性及可靠性。第 12.2.2 条 住宅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节 设计标准第 12.3.1 条 住户。1 应在卧室、客厅等房间设置有线电视插座。2 应在卧室、书房、客厅等房间设置信息插座。3 应设置访客对讲和大楼出入口门锁控制装置。4 应在厨房内设置燃气报警装置。5 宜设置紧急呼叫按钮。6 宜设置水表、电表、燃气表、暖气(有采暖地区)的自动计量远传装置。第 12.3.2 条 住宅小区。1 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档次及管理要求,可选设下列安全防范系统:1)小区周边防范报警系统。2)小区访客对讲系统。 3)110 报警装置。4)电视监控系统。5)门禁及小区巡更系统。2 根据小区服务要求,可选设下列信息服务系统:1)有线电视系统。2)卫星接收系统。3)语音和数据传输系统。4)网上电子信息服务系统。3 根据小区管理要求,可选设下列物业管理系统:1)水表、电表、燃气表、暖气(有采暖地区)的远程自动计量系统。2)停车库管理系统。3)小区的背景音乐系统。4)电梯运行状态监视系统。5)小区公共照明、给排水等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6)住户管理、设备维护管理等物业管理系统。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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