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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总支学院党总支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规定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党政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全面贯彻中共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保证我院改革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及我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规定。(一)责任范围1、院党总支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2、院党总支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总支成员和本人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3、院主任对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主任及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4、院党总支副书记、委员和行政副主任,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责任内容院党总支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及校党委、校行政、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联院本单位工作实际,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文件和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3、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凡是与校院二级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全院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工作环节上,原则都要实行政务公开,把好基层党政组织廉政关。4、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认真落实校党委提出的开展党风廉政、医德医风建设“三要五个一”活动的各项要求,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5、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教风学风、医德医风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进行考核。6、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院党政领导干部对本院重大急办事项必须及时沟通、切磋、加强民主管理、办事公开,程序清楚、分工责任明确的原则。(三)责任考核1、接受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我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同时按干部管理权与学校相关部门对所辖单位党政科级干部、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2、责任考核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动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一般与领导干部、党政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并及时研究解决考核中发现的问题。3、院党总支、党政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并书面上报学校党委、纪委。4、院领导干部和党政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基层党组织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党员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教职工的意见。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对党员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6、院党总支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四)责任追究1、院领导干部、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责任,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对直接管辖范围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过问、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党总支应及时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情况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院党总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学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应及时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并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应负的责任。5、其他违反本规定“责任内容”中有关条款的,视情节轻重、院党总支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上报学校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6、对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党总支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党员干部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对违反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由党总支配合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上报学校决定后,按工作程序具体实施落实。7、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五)组织领导1、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基层党政组织主动配合学校纪委、监察等部门,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基层党政组织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全院党员干部、教职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宣传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监督机制。3、本实施规定上报学校党委、纪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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