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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1 年 7 月 4 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8 月 24 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市人民代表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 求是,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内举行。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 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决定列席人员名单;(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15 日前, 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布。如 会议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 同时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有关通知和公布时间的规定。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 1 人、副团长 1 至 2 人。团长召集并主持 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代表团全体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委托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南昌军分区负责召集。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 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较多数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 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 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 长,通过会议议程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 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三)表决议案的办法;(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召集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副 主任召集。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并可以根据会议的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必要的调整。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应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 表小组会议进行。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意见,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程有关的重大 事项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 行讨论;市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 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 案和有关报告听取代表意见。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 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主任会议批准。会议期间必须向所在代表团提出 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经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终止代表资格的书面通知,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等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 直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 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会 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大 会秘书长请假。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根据代表本人要求,主席团可以决定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向会议和代表印发材料,必须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 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 议决定。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 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专 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关 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第二十三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 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 明,并提供依据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代表联名提出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 容或者修改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 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 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 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各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 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草案修改稿 和修改情况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会议。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 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 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到会,发表意见。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 会议审议。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条 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 见的报告,至迟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的 3 个月办理完毕,答复提 案人,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 告。第三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 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在 接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的 3 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 6 个月,予以 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再作研究处理,至迟在 2 个月内负 责答复。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 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 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会议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审查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由主席 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 议提出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主要指标和执行情况表、市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收支表 以及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计划、财 政部门应当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市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 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应当提供计 划和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所提出 的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代 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 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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