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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发布时间: 2014 年 07 月 07 日 信息来源:海行规发 201410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 201410 号),促进产业调整升级,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围绕高端产业和产业链高端环节发展,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引进、存量企业服务、产业聚集区建设、楼宇经济发展、产业有序转移六大板块。第三条 海淀区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及发展方向:(一)海淀区重点推进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 “6+1”战略性新兴产业。(二)科技服务业、科技金融业(含互联网金融业)。(三)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及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领域。(四)综合考虑人口吸纳、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因素,限制不符合首都核心功能的产业及环节在海淀区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非核心环节、配套环节向外转移,鼓励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以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六条 优先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 “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端制造等产业。第七条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联盟等主体发起设立“6+1”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投资符合 “6+1”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路线图及重点发展领域项目的基金,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10%的引导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2000 万元。第八条 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在海淀区做强做大。(一)对于 “十百千工程 ”、科技型上市公司等高成长性企业以及其他对核心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可根据其区级贡献、行业地位、成长性等情况,按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的20%给予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累计最高奖励金额1000 万元。(二)支持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企业落地发展。支持企业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批件(含从外地购买)落户核心区并做出区级贡献。对于从外地购买、自主研发的落地成果,结合区级贡献分别按照购买金额、前期投入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最高补贴金额300 万元。(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高端化发展。通过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鼓励企业增加高端业务比重,提升人均产值,对每年达到承诺增长条件的骨干型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其区域贡献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 万元。(四)支持龙头企业增强行业资源集成与整合能力。鼓励重点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市场拓展、研发平台开放等,支持其向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集成商和服务商转型。第九条 对年度区级贡献较大、行业发展带动力和影响力较强的企业,根据其发展需求制定全方位的引入和服务计划,可按“一企一策”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另行确定支持政策。第三章 强化重点企业引进第十条 重点引进企业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优先推荐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并享受相关配套服务。(二)可纳入区行政审批事项快捷办理,协调解决企业办公空间、产业化发展需求,积极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三)对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并持续在海淀发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可根据其对海淀重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区级贡献情况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四)短期内虽不能形成明显区级贡献,但符合高端要素聚集、高端创新人才创业或符合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策源地建设要求的关键项目、企业及金融机构,可申请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在海淀区购置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每平方米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 元,最高补贴面积 4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资金分年度支付。在海淀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 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4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五)优先推荐申请海淀区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促进企业在海淀区长期稳定发展。(六)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其他总部型企业按照北京市和海淀区相关规定执行。(七)经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通过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相关支持政策。申请重点引进企业资金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为当年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此前已经注册但税务关系当年首次迁入海淀区的企业,并且要根据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吸纳人口数、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因素。企业原则上不同时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支持政策,并且不重复享受其他办法类似条款。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金融要素和主体落户海淀发展,吸引金融机构聚集。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支持政策,参照相关楼宇招商方案执行。(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根据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 号)、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 20052736 号)和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 20095 号),给予注册资金一次性补贴。(二)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可以申请投资奖励,按其投资于海淀区企业的投资额在总投资额中所占比重,给予相应资金奖励。(三)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互联网金融法人机构,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海行规发 20133号),给予房租补贴等支持。第十二条 在重点企业引进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引荐机构和引荐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给予适当奖励。第四章 加强重点企业服务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经相关政府部门推荐列入区重点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每两年更新一次。第十四条 海淀区重点企业可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各项先行先试优惠政策以及重点企业区长联系、重点企业座谈、重点企业联谊、 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子女教育保障、高端人才引进协调、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和医疗健身保障、企业发展所遇问题协调等服务,并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措施。重点企业日常联系服务工作由海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第十五条 对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其新增核心业务在海淀区独立注册为法人机构的,其新设机构可申请一定的租房补贴或资金奖励。第十六条 海淀区各街镇为辖区内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提供环境改造、属地协调等日常服务。在税源建设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为重点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第十七条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服务。第五章 推动重点产业功能区建设第十八条 积极推动南部中关村科学城、北部生态科技新区、中部“三山五园 ”历史文化景区及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玉渊潭科技商务区等重点功能区建设,加快土地整理、空间改造、业态调整,推进交通、商业等配套设施建设,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主体建设 “专精特新 ”产业园(含文化科技园区、重点金融功能区)。 “专精特新 ”产业园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组织认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产业定位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该领域的产业集聚度不低于 50%,建筑面积不低于 3 万平米。(二)经中关村创新平台授牌的中关村科学城特色产业园。第二十条 支持“专精特新 ”产业园提升服务功能,鼓励产业园引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培育和壮大重点产业集群。(一)对产业园成功引进符合产业定位的新增企业,且新增企业未单独享受过区级其他奖励政策的,给予产业园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奖励比例按照海淀区投资促进与税源建设工作奖励办法中关于专精特新产业园的相关支持政策执行。(二)对于符合产业定位,在产业园租用办公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海淀区 “十百千工程 ”、“ ”企业等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功能区内进行业态调整、置换低端产业,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商务楼宇,在空间改造、环境整治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 500 万元。第二十二条 支持海淀北部各镇建设 “一镇一园 ”。对符合核心区产业定位、服务配套良好的园区,对其启动建设费用连续三年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每镇年度最高补贴金额1000 万元。第六章 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第二十三条 鼓励楼宇从区外引入总部型企业。对经楼宇做工作引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型央企地区总部(含金融企业总部)、国内知名行业领军企业地区总部(含金融企业总部)等给予楼宇实际经营者一次性奖励。楼宇自主新引进达到一定规模区级贡献的企业,以该企业每年区级贡献环比增量的 10%奖励楼宇实际经营者,最高奖励金额200 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区内企业迁转的原则上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畴。对于楼宇自主或配合街镇工作实现企业异地回迁的,给予楼宇经营者回迁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增量30%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第二十四条 鼓励楼宇服务存量企业发展。以该楼宇入驻达到一定规模区级贡献企业形成的年度总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量中超出当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增幅(以区人大确定的增幅为准)后的10%给予楼宇实际经营者奖励,最高奖励金额300 万元。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申报奖励的楼宇须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区税源办公室认定。第七章 推进产业有序转移第二十六条 推动海淀区价值链升级。鼓励企业按照产业链和价值链分工模式,将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接发包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与高端环节留在海淀区,将其他环节和业务在津冀地区乃至全国布局,落实首都非核心功能疏解的部署要求,重点推进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低端制造业、批发市场等业态向外转移,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第二十七条 推动异地合作共建园区。加强与合作区域的对接,做好品牌输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和产业定向引导转移等相关服务工作,探索建立税收分成与回流新机制。第二十八条 搭建产业转移对接服务平台,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支持社会主体参与跨区域产业转移,对其出资在津冀地区及全国其他地区建立孵化器、创业园等对接服务平台的,根据其服务成效或区域影响,参照服务平台奖励措施,给予一定奖励。第八章 申报与受理第二十九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局、区金融办分别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社会主体作用,实时掌握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梳理和跟踪企业优质项目信息,预先形成重点项目储备库。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对于重点引进企业的支持奖励与补贴,由新引入企业向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政策支持申请,区投资促进局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制定建议支持方案并提交税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政府专题会审议。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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