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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0428(颁布时间)19900428(实施时间)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8 年 9 月 23 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 年 4 月 28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凉山彝族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州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地区,经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小学、初中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高民族素质奠定基础。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发展民族中小学教育作为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民族中小学教育质量,加速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或八周岁入学。第六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按州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收取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杂费。第七条 自治州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第一类地区:城市市区及条件好的乡(镇) 。年左右普及初等教育,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第二类地区:条件比较好的乡(镇) 。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第三类地区:边远地区的乡、村。年左右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并适当发展初级中等教育;第四类地区:主要是高寒山区的乡、村。年左右,在保质保量地普及初小的基础上,基本普及初等教育,有条件的地区也应适当发展初级中等教育。州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要求,在各县(市)分乡(镇) 、村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全州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第八条 自治州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九条 自治州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培养技术人才。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创造条件开办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 ,并可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第十条 自治州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除举办全日制小学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地区,还可以举办简易小学和其他形式的学校(班) 。自治州为经济贫困、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不同类型的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班)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承担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自治州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学业务、师资培训上给予指导和帮助。第十三条 学校应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班)实行双语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各科用彝(藏)语文教学、同时开设汉语文课的体制,也可以采用各科用汉语文教学、同时将彝(藏)文作为主科开设的体制。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使用全国、全省通用的教材。州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编写具有民族特点的中小学乡土教材。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建设,组织编译、出版适合民族中小学使用的各科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第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要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负责筹措,切实予以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城乡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应积极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勤工俭学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严格禁止向学校摊派费用。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山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第十七条 城市和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均须包括义务教育设施,义务教育设施所需资金必须包括在城市和集镇建设投资以内。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有计划地使中小学校舍、教学设备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中小学的危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造;各有关部门应在场地、经费、材料、施工和动迁等方面优先安排。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教育经费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切实办好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育学院,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程度,初级中学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程度。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培训师资的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初中教师的培训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小学教师的培训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或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经过培训,应达到胜任教学工作,并取得合格学历或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应当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教师做其他工作。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到学校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第二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应给予优待和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予以表彰和鼓励。民办教师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应与公办教师一样。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县(市)报请省人民政府检查验收;乡(镇) 、村分别由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普及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乡(镇) 、村,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达到标准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完成。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实施义务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校、单位和个人,对积极捐资助学、为发展义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 除文艺、体育等单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儿童、少年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学校不得借故将学生退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向学生传播淫秽物品,不得损坏、侵占或出卖学校的校产、校地,不得克扣、挪用、侵占义务教育经费。禁止侮辱、殴打、伤害教师。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利用宗教等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违反上述款项之一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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