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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骨灰应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骨灰应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内容摘要】:近年来,盗窃骨灰的事件屡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盗窃骨灰的行为是否能按照盗窃尸体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对此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之间也众说纷纭。在查阅了大量文献、比较了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比较了盗窃骨灰和盗窃尸体两者之间的异同,从多个方面对将盗窃骨灰行为适用于盗窃尸体罪中的可行性做出了论证。【关键词】:盗窃骨灰;盗窃尸体;刑事责任;立法目的。【Abstract】【Abstract】:Nowadays, thefts of ashes occurred frequently and rais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Whether theft behavior of ashes can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theft bodies to sin? Legally there are no clear rules, also vary between scholars. On consulting a large amount of literature, comparison, on the basis of the doctrine, this article makes a deep analysis on this question, compare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bodies theft and theft of ashes, ashes to theft from several aspects behavior applies to stealing bodies of the feasibility of the argument. 【Key words】: Thefts s of ashes;Theft bodies;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ve purpose.引文引文因夫妻感情不和,刘某经法院判决与吴某离婚,二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后刘某要求复婚,吴某不同意。为达到复婚目的并报复吴某,1998年的一天,刘某来到吴家祖坟地,掘开吴父亲的墓,将骨灰盒盗走并藏匿,后骨灰盒被追回返还失主。近年来,随着人们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出于报复、威胁等目的,以骨灰为对象的犯罪活动也开始屡见不鲜。由于骨灰这一物体具有特殊性,并参见盗窃骨灰行为能否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 ,载人民检察2003 第 12 期。2不能简单将之视为某种物品,有关此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尚没有明确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曾于 2002 年 9 月 18 日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骨灰”不属于刑法第 302 条规定的“尸体” ,对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依照盗窃尸体罪定罪处罚。但此文件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具有法律的绝对权威性。学界目前对此的看法依然是各执己见,对盗窃骨灰这一行为的定罪论处依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对盗窃骨灰行为是否应定罪论处以及如何定罪论处上,学者之间的分歧不外乎是否能将其适用于盗窃尸体罪中,而其中争议的焦点又在于骨灰这一犯罪对象在盗窃尸体罪中的适格性。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有必要详细介绍一下盗窃尸体罪,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盗窃尸体罪概述一、盗窃尸体罪概述盗窃尸体罪是盗窃、侮辱尸体罪这一选择罪名中的其中一种情况。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由于该种犯罪行为较为少见,其立法沿革在我国受到的关注并不多。但该罪在我国古已有之,并且,由于我国是一个礼制传统悠久浓厚的国家,盗窃他人尸体被认为是极具社会危害性,及其伤风败德的。纵观我国法律史,历来对盗窃尸体的行为严惩不怠:在立法上也有关于尸体保护的内容,除规定“发墓者诛、窃盗者刑” ,还对任意残害尸体的行为予以惩罚,其中唐律最为典型。唐律除规定了制裁各种盗墓行为的内容外,还规定:“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注:缌麻以上尊长不减) ;弃而不失,及髭发,着伤者,又各减一等。即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于主者,各不减。 ” “烧尸者,徒三年。 ”在元代的法律中,有关于“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 , “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的规定。明清律在“发冢”条中,对发墓伤尸的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处罚也更严厉。在我国 1979 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其后,因为意识到盗窃、侮辱死者尸体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死者遗属的情感,并且违反了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极易引发矛盾,对社会的安定有序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为了遏制此种不良现象,维护社会治安,而在 1997 年修订的刑法中增设了盗窃、侮辱尸体罪。该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侮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 302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我国主流的犯罪构成论对此罪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本罪的客体是国参见李希慧,董文辉: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立法完善以犯罪对象为视角,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 年第 5 期。3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侮辱尸体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尸体。对于尸体的界定,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认为,尸体应当是死者的完整躯体。若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则不能认为是本罪的尸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尸体并不限于躯体完整无缺。尸体被分解后的各个部分能够基本上形成一个整体的,也应属于尸体,但是如果尸体应经腐烂成为尸骨的,不能认为是尸体。第三种观点认为,尸体应包括尸骨。目前,学界三种观点之间还多有争议,没有占绝对主流的意见,而对尸体范围的定义也是本文探讨的重要一点。二、骨灰的概念二、骨灰的概念在本文中,骨灰所指的是人的尸体焚烧后骨骼烧成的灰。殡葬活动在我国从来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中国历来有着崇敬先人的优良传统,对死者遗体的尊重意味着对死者本人的尊崇。古语有云:“三年之丧,齐疏之服, ”意思是古人要在自己父母的坟前住一段时间已尽孝道,保护先人陵墓。可以说,死者遗体上承载的不仅是他人对死者的深切怀念,也是死者遗属的家族尊严与荣誉的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俗习惯的改变,古老的土葬习俗渐渐被更为进步环保的火葬所取代。在当今社会,火葬已经成为人们丧葬制度中所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甚至有些地区强制要求火葬。截至 2005 年底,全国共有殡仪馆 1500 多个,每年死亡人口 800 多万,火化遗体 400 多万具,火化率达 52.7%,已有三分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及了火葬,有些省市火化率接近 100%。火葬过程中,死者遗体经过高温火化后所形成了残骸骨灰就成了死者本身的遗留物。虽然墓葬形式发生了改变,但对死者本身遗留物的重视却没有改变。死者的遗体转换成了骨灰,人们对于死者的怀念也由对死者遗体的敬仰上转移到了对死者骨灰的崇敬上。在中国传统的祭祀节日,如清明节中,人们由祭扫安葬逝去亲属遗体的坟墓改为祭扫死者骨灰的安葬地便是骨灰象征遗体的表现之一。因此,可以说,骨灰起到了和死者遗体一样的作用,都是死者遗属情感的寄托,是世间象征死者的物质替代品。三、骨灰与尸体之异同三、骨灰与尸体之异同参见冯方:盗窃、侮辱尸体罪若干问题研究 ,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第 2 期。转引自李希慧, 董文辉: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立法完善以犯罪对象为视角. ,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 年第 5 期。4由上文不难看出,对盗窃骨灰这一行为能否同样适用于盗窃尸体罪,分歧的焦点集中在犯罪对象,即骨灰和尸体能否视为同一性质之物上。一方面,有学者认为,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三百零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是盗窃或侮辱尸体的行为,该犯罪行为中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是一种很明确的物。不能因为盗窃尸骨的行为也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把“尸骨”扩大为“尸体” ,这既是对刑法原则的违背也不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此外,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死者亲属对死者的感情不受伤害。而当尸体蜕化为骨骸后,作为死者的外部特征已经消失,不经技术鉴定难以明察,骨骸被盗窃或侮辱对死者生前的社会评价不会造成影响,因此对死者亲属的感情并不太大。对盗窃骨灰的行为,只能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而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另一方面,有学者持不同意见。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中的尸体,应指人们按照我国殡葬制度,根据传统丧葬,祭祀风俗,采取不同方式予以保留的,能够代表死者的人体遗留物。它不仅包括尸体,还应包括尸骨、骨灰等物。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火葬制度的实施,实践中盗窃骨灰现象时有发生。而骨灰是人们祭奠亡灵、寄托哀思之所在,基本上与尸体在人们心中的位置相同,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设立盗窃、侮辱尸体一罪,本来的宗旨并不是为了保护人们死后尚未腐烂的尸体,而是为了保护人们因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丧葬风俗,以及由此所体现的良好的社会风俗。此外,从行为的实质方面来看,盗窃、侮辱尸骨、骨灰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刑法中所规定的尸体范围理解为人死亡后腐烂以前的躯体,而不打击盗窃、侮辱尸骨、骨灰的行为,显然不能保护人们正常的丧葬、祭祀活动,维护公共秩序,从而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激化社会矛盾,这就背离了立法本意。分析比较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骨灰在语义上说并不等同于尸体,甚至不是种属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尸体的解释是,人或动物死后遗留的身体,而对身体的解释是一个人或一个动物的生理组织体。骨灰作为尸体经过一定方式处理后的产物,已经不再是死者的自然人体,因此不能说成是某一种尸体。但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上来看,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中的尸体是指能代表死者参见刘华蔚:盗窃遗骨不构成盗窃尸体罪 ,载人民检察2005 年第 9 期。参见盗窃骨灰行为能否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 ,载人民检察2003 第 12 期。参见冯方:盗窃、侮辱尸体罪若干问题研究 ,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第 2 期。5的、死者本身身体的遗留物,是能承载他人情感的并且和死者联系特殊唯一的一种物质,其着重点在于本质而不是形式,骨灰作为尸体转换后的一种形式,本质和尸体是一致的。因此,在刑法上,可以将骨灰视为是尸体的含义之一。四、盗窃骨灰行为应构成盗窃尸体罪四、盗窃骨灰行为应构成盗窃尸体罪笔者认为,盗窃骨灰行为应构成盗窃尸体罪,这并不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学说,理由如下:(一)罪刑法定原则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根据这一原则,何为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都是由刑法做了严格界定的。但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并不排斥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解释。无论是做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就被认为是合理的解释。法律解释的意义在于它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调节、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由于刑法条文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又是不断发展复杂多变的,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张解释使其符合社会具体情况是必要的和科学的。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司法解释中将“飞机”扩张解释为“航空器” ,即是尊重立法原意和刑法进步的体现。同理可证,将尸体解释为尸骨(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遗发、遗灰、殓物等)也是一种扩张解释,至于其是否尊重了立法原意,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能够以及有没有必要做这种扩张解释,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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