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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徐州京通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徐州京通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地点: 徐贾快速路西,三环北路东延路南工程内容:附属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附属工程包括排水、道路、花坛、电缆、消防管网、给水管网等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7 月 20日竣工日期: 2011年10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三百万元:300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管网图纸、2、本合同专用条款3、图纸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工程量的确认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工程价款的确定: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价格按现行的江苏省定额,材料价格按徐州市的对应造价信息确认,总价下浮15%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 7 月 20 日合同订立地点:徐州京通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在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徐州京通房产 承 包 人:(公章)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投资有限公司 限公司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0516-80288178传 真: 传 真:051687733567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农行朱庄分行账 号: 账 号: 237301040011626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21000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款第3.2条及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款第3.3条及国家、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内向承办人提供一套施工图(不含竣工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梁忠新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履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定期的现场施工调度会;参加发包人主持的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变更签证;竣工后保修阶段的服务。发包人给予的其他有关权利。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开工令、停复工令的签发。施工阶段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及安全管理” ,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各方面与工程有关的关系。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甲方代表全权负责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并签认工程变更 。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姓名: 王雷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 (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及时审核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度统计、进度计划、甲供材料、设备需用计划表于每月25日提供。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合格之前由承包人承担,之后由发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进场后15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一周内确认。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或发包人签认的工期相应顺延。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路基、管网基础、工程使用的材料等 17.2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位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17.3剥露和开口: /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下列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2)、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性调整时,按实进行调整;(3)、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所涉及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24、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七日内预付工程价款的5%。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前提交本月已完工程量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0.000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30%;2、钢结构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30%;3、钢结构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10%;4、屋面板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10%;5、工程审计结束(承包人提供竣工决算28天内完成)、发票开据后一周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留3%保修金),保修金退还时间见保修书中规定。6、在付款节点内,每次造价大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或签证,按变更造价的85%与本次工程款同时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供竣工资料一套、完整的竣工决算一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l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4.2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5.1条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40.1、40.2、40.3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40.4、40.5条 。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 肆份。47、补充条款 1、甲方分包工程,甲方将分包合同价款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总承包服务费。 2、本工程施工现场达到徐州市或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按相关文件规定支付市级或省级文明工地奖励费。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 包 人(全称): 徐州京通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承 包 人(全称):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为保证 徐州京通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厂房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场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年;6.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的 3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本工程保修金返还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周内,返还保修金的40%;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一周内,返还保修金的40%;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后一周内,返还保修金的20%。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 包 人(公章): 徐州京通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公章)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 电话0516-80288178 传真 传真051687733567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农行朱庄分行帐号: 帐号: 237301040011626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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