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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内部培训教材药品注册内部培训教材药品注册的新法规、新程序、新要求新药研发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提供更多疗效确切、安全可靠、使用更方便、质量更好的药品。药物研究、应用过程中毒副反应的历史教训,促使许多国家建立了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新药研发的成果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注册,方能成为一种使用到消费者身上的药品。因此,药品注册直接影响到公众健康、经济发展。为了促进药品注册的国际交流,充分利用药品研究成果,一些国家还成立了相应的协调组织,互认审批有效性。如国际人药协调组织(ICH)。以达到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新药在组织成员内国家的审批进度,尽快使新药上市,降低新药研发成本,使公众受益的目的。下面分几个部分对我国药品注册最新的有关法规、程序、技术要求作介绍:药品注册管理法规的历史沿革我国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时间比较短, (大宅门的百草堂)大体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63 年 10 月 25 日,由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颁发关于药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要求对药品实行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期间,全民大搞中草药运动,兴办药厂,药品审批处于混乱状态。第三阶段:1978 年国务院颁布药政管理条例 ,规定新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后审批;1982 年全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实施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管理制度,对过去批准生产的药品重新换发批准文号。第四阶段:1984 年全国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并于1985 年 5 月 1 日实施。 药品管理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年 7 月 1 日,卫生部颁布并实施了新药审批办法 。 药品管理法规定,新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生产地方药品标准、仿制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五阶段:1998 年 3 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修订了一系列药品注册管理规章。修订后的新药审批办法于 1999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2001 年 3 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2002 年 12 月 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2005 年 2 月 28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前后的对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是基于以下二个原因: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由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前制定,行政许可法于年月日实施之后,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的部分内容不符合该法的要求,如申请的受理、审批时限、批准证明文件的送达等。二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执行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药品注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也有必要及时纳入规章之中。修订修订的办法适应了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相应规范了药品注册受理方式,确立了新的药品注册审批模式:即省局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符合完整性后即予受理,受理后省局开展现场核查,审查其规范性和真实性,同时启动药品注册检验,省局审查完成后将审查结论和全部申报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组织进行技术审评,最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修订后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由原试行办法的 208 条,增加为 211 条。同时对相关概念、审批要求、申报审批程序等作了修改,下面就修订的主要内容做一对比。(一) 、相关概念修订的内容对比。1、药品注册的定义。药品注册,修订前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做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原 3)修订后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3) 2、省级药监局的职责。增加了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及其补充申请的受理。原办法仅有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研制情况及条件的现场核查、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部分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国产药品再注册的审核,并报 SFDA 备案。国家局药品注册数据库及受理终端软件的建立,为省局受理奠定了基础。现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由省局代国家局进行,申报资料的相关电子数据在省局受理终端一经导入,相关信息即存入国家局数据库,大大加快了药品注册的申报速度。3、药品注册的申请人。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 (原 6)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4、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试行办法按补充申请申报,修订后按照新药管理(8) 。中药增加功能主治,试行办法按补充申请申报,现办法未作修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办法附件 1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其注册分类由原来的 11 类修订为 9 类。其中原第 1、2 类进行了合併,并在用语上做了修改。去除了第 10 类,即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工艺的制剂。归入补充申请的第 7 项,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二) 、药物的临床试验相关要求修订内容的对比新修订的办法对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要求改动较大,共有四处。1、 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概念加以进一步明确。试行办法:药物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 SDA 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 GCP。 (原 24) 修订后: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 ,必须经过 SFDA 批准;必须执行GCP。 (23)其中第 25 条新增了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定义:是指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2、对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注册申请和补充申请中需临床试验的情形重新进行了界定。试行办法: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原 25) 修订后: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化学药品一般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药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在补充申请中,已上市药品生产工艺等有重大变化或者中药增加新的功能主治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5)3、强调了申请人与研究者共同设计并完善临床试验方案。试行办法:申请人应当与选定的临床研究负责和参加单位签订临床研究合同,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和临床试验研究者手册,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完善临床研究方案,并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和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 (原30)修订后:申请人应当与选定的临床试验负责和参加单位签订临床试验合同,提供研究者手册,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与研究者共同设计并完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应当提请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 (29)4、强化了对责令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执行的力度。试行办法:SDA 做出修改临床研究方案、责令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的决定,申请人或者临床研究单位应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在 10 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原 44)修订后:SFDA 责令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申请人或者临床试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43)5、临床试验实施的期限予以延长。试行办法:药物临床研究被批准后应当在 2 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原 38)修订后:药物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 3 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重新申请。 (37)(三) 、试行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得到进一步明确。1、对重复申报的情况,设置了限制条件。同一新药技术不得指使不同的申请人分别申报或者变相重复申报,SFDA 和省级药监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退审。 (50)2、审批期间的技术要求试行办法:在新药审批期间,新药的技术要求由于相同品种在境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的,维持原技术要求不变。 (原 52)修订后:在新药审批期间,相同活性成分的制剂在国外获准上市的,或者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相同活性成分的制剂在我国获准上市的,该新药申请的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变。(51)3、撤回或者被退回的申请的处理更为明晰与合理。试行办法:撤回的新药申请,申请人在重新进行研究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 (原 60)被退审的申请,可以在被退审的 6 个月后重新按照原程序申报。 (原 187) 修订后: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审的新药申请,申请人在重新进行研究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报,并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 (59) 4、关于复审试行办法:申请人对 SDA 做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 SDA 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原 192)修订后:申请人对 SFDA 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 ,向 SFDA 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 (197)5、进一步划分、明确了说明书拟定的责任和印制要求。有两个条款。试行办法:SDA 在批准新药申请的同时,发布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和说明书。药品说明书由SDA 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核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原 68)修订后:药品说明书由申请人提出,SFDA 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予以核准,并在批准药品申请时与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同时予以发布。申请人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66)试行办法:药品说明书必须按照 SDA 的规定印制。 (原 68)ll 修订后:药品说明书必须按照 SFDA 核准的内容和规定的格式印制。 (66)6、关于新药转让和新建或新增厂、车间剂型注册申报问题。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在取得载明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后,可以提出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必须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载明相应认证范围的 GMP 认证证书。取得认证证书前,已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上市销售。 (80)l 新药进入监测期以后,不再受理该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ll 新药监测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要求提出注册申请。 (89)这些问题的明确,解决了 GMP 认证时出现的先文号还是先认证的悖论。相应地在 GMP 认证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也取消了准认证的概念。7、对于退审后的申请,做出更为合理和符合实际的规定。试行办法:撤回的新药申请,申请人在重新进行研究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申请,并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 (原 60)被退审的申请,可以在被退审的 6 个月后重新按照原程序申报。 (原 187) 修订后: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审的新药申请,申请人在重新进行研究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尚无同品种进入新药监测期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报,并按照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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