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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基本案情】申请人:杜某被申请人: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熟悉 X 市交通规则和道路状况,出现压实线和没按方向灯指示行驶的行为,导致被电子警察拍照和罚款。申请人认为,即使因交通违法受到处罚也应该有知情权,如果在第一时间了解交通违法情况,就不可能重复犯相同错误。X 市交通警察支队应该有通知当事人的义务。因此,申请人不服 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向 X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辩称:针对申请人杜某作出的九条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系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电子警察抓拍非现场处罚的。针对电子警察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均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 15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50 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被申请人为方便群众对交通违法的查询,在交通违法处理中心设立了查询台,并可通过交通广播电台、江西省红绿灯网查询。因此,对申请人上述九条交通违法的处理,不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及告知义务的不到位。行政复议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 X 市交通警察支队虽然设立了查询台等交通违法记录查询方式,但仍没有尽到针对交通违法当事人的及时告知义务,导致了申请人的多次重复违规。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未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复议结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达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另根据被申请人执法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复议建议书。【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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