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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天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天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一、債券名稱 環天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 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二、發行日期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下簡稱發行日)。 三、發行總額及每張面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整,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依票面 金額十足發行。 四、發行期間 發行期間五年,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開始發行,至一一年五月 二十一日到期(以下簡稱到期日)。 五、債券票面利率 票面年利率為 0%。 六、還本日期及方式 除債券持有人依本辦法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行 使賣回權,及本公司依本辦法第十七條提前收回,或本公司由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回註銷者外,到期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七、擔保情形 本轉換公司債為無擔保債券,惟如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其 他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時,本轉換公司債亦將比照該有擔保附認 股權或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八、轉換標的 本公司之普通股,本公司將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履行轉換義務。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 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與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 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及其他依法暫停過 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 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 回申請書 (註明轉換) ,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 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撥入原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時, 一律統由集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十一、轉換價格及其調整: (一)轉換價格之訂定方式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係以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為訂 定轉換價格之基準日,以其前三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新台幣 75.6 元乘以 101.32%之轉換溢價率,即為本轉 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新台幣 76.6 元(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訂價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 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於決定後至 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 之。 (二)轉換價格之調整 1.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之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 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增加時(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轉換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公告,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後轉換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註 1:已發行股數應包含發行及私募股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新股發行股數應包含私募股數。 註 2: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 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 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 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額為受 讓基準日前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 註 4: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 後之新股發行價格重新按上列公式調整,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轉換 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轉換價格,則函請櫃買中 心重新公告調整。 註 5: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調整;股票分割則於股 票分割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發行完成日調整 ;如係採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則於私募交付日調整。 2.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遇有本公司以低於每股時價(註 1)之轉換或 認股價格再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時,或非因辦理現金增資而賦予他人本公司普通股認購權時,轉換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 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於前述有價證 券或認股權發行之日調整之:註 1:每股時價為再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之訂價基準日或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 註 2:已發行股數應包含發行及私募股數,並減除本公司已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註 3:再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如係以庫 藏股支應,則調整公式中之已發行股數應減除新發行有價證券可 轉換或認股之股數。 3.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並函請櫃買中心 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註:已發行股數應包括發行及私募股數,並減除本公司已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三)轉換價格之重設 轉換價格除依前述反稀釋條款調整外,本公司應以九十七年至一 一年以當年度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為價格重設之基準 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若當年度無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以六 月三十日為基準日,按本條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訂價模式乘以轉換溢 價率 101.32%為向下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若高於當年度重新訂定前 之轉換價格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轉換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 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 80%,同時應函請櫃 買中心公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 ,不適用於基準日(不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本款轉換價格重新訂 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落於本債券發行之日起滿六個月內、本 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之日及其前三十日之內,以及本債券到期 日及其前三十日內之情況,且發行期間之每一發行年度內其依本款 規定之轉換價格向下重設應各以一次為限,且不適用於基準日(含)前 已提出請求轉換者。 (四)除息時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超過 1.5%時,應按所佔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轉 換價格,並應函請櫃買中心公告調整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價格 調降之規定,不適用於除息基準日(不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其調 整公式如下:調整前 轉換價格已發行 股數新發行或私募具有 普通股轉換權或認 股權之有價證券其 轉換或認股價格新發行或私募具有普 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 之有價證券其可轉換 或認購之股數調整後 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有價證券 其可轉換或認購之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調降後轉換價格調降前轉換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註)之比率) 註: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十二、本轉換公司債之上櫃及終止上櫃 本轉換公司債於發行日之前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買賣 ,至全數轉換為普通股股份或全數由本公司買回或償還時終止上櫃。 十三、轉換後之新股上櫃 本轉換公司債經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者,所轉換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於 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以上事項由本公司洽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公告 之。 十四、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本轉換公司債行使轉換所 交付之股票數額公告,每季並應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 登記至少一次。此外,本公司另以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提前贖回本債券 之預定贖回日後第一個營業日及本債券到期後第一個營業日作為特別基 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已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但遇有無償配股基 準日、特別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及例行申請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前後相 距不及二十日之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例行申請換發普通股申請作 業。 十五、換股時不足壹股股份金額之處理 轉換本公司普通股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將以現金償付( 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 十六、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債券持有人於請求轉換生效後所取得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十七、本公司對本轉換公司債之贖回權 本公司於以下(一)、(二)與(三)情形得行使對本轉換公司債之贖回權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 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 當時轉換價格達 50%(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寄發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 公告方式為之)一份債券收回通知書 ,且函請櫃買中心公告。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 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發行總額之 10%時;本公司得於其 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寄發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 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 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債券收回通知書 ,且函請櫃買中 心公告。 (三)若本公司債發行後,發行公司之普通股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 交易所)下櫃(或下市)時,本公司得依債券面額贖回全部之本公司債 。 (四)本公司將以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之日(含)起加計三十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要求以現金贖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 戳日為憑),本公司即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 現金贖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五)若債券持有人未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要求以現金贖回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債券收回基 準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十八、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 本公司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 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給債券 持有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並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 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 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 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 金贖回。 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本轉換公司債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以現 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十九、轉換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歸屬 (一)現金股利 債券持有人於一月一日至當年度本公司向櫃買中心洽辦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不含)前請求轉換者,得參與當年度 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 債券持有人於當年度現金股息除息基準日翌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請求轉換者,應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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