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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第五条第五条 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2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第二章 定点企业选定第六条第六条 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按照发布招选通知、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推荐、实地考核、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签定协议等程序进行。第七条第七条 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效期限为 4 年。各种牌证定点生产企业按不少于 2 家的原则,合理确定数量。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定点生产牌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生产牌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三)印刷类企业还需持有印刷许可证。第九条第九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经农业部同意后,在行业有关媒体上发布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招选通知,明确选定条件、申报材料和申请时限等具体要求,并接受企业自愿申请。申请牌证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供以下材料:(一)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三)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四)按照牌证的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试制的样品(5 副号牌、10 本证件);3(五)号牌类企业还需提供自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经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检测出据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1 份;(六)印刷类企业还需提供印刷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十条第十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在收到企业的书面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初步审核的主要内容为:(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是否真实有效;(三)试制的样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填写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见附件 2)。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一)厂房、设备、人员等基本生产条件;(二)生产能力;(三)产品质量管理、服务水平;(四)依法经营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备选企业名单。评审的主要依据为:(一)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4(二)企业申报材料;(三)实地考核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拟订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公示稿,报经农业部核准后,在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整理公示结果,经农业部同意后,正式公布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与公布的企业签定牌证定点生产协议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相关文本复印件,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提出变更申请,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核实确认,并变更牌证定点生产协议书相关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内取消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经农业部核准后,发文予以注销,并在行业有关媒体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后,终止牌证定点生产协议书。第三章 订制分发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所辖各地(市)或县(市)号段进行划分,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所有牌证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公布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集中订制,5分批验收,定向分发到地(市)或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建立分发档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在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中选定为本辖区提供牌证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签定订制协议,不得向非定点生产企业订制牌证。各地(市)、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向任何企业订制牌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入选的牌证产品范围与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签订牌证订制协议,提供服务,不得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之外的任何单位生产牌证。未取得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被取消牌证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不得生产牌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在牌证产品出厂前应按照规定对牌证进行检验,保证牌证质量。第四章 监 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应当组织对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牌证的订制和分发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年度组织各地(市)或县(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牌证产品用户评议,汇总填报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见附件 3),于6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评议情况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4),汇总上报牌证产品的生产、销售供应的种类、数量及订制单位等情况,以及使用防伪合格标记和订制使用防伪材料数量情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牌证产品订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5),汇总上报牌证产品的订制单位及订制、分发的种类、数量等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年汇总整理一次全国牌证产品订制、生产供应以及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农业部。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牌证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一)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不履行定点生产协议书和订购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 (三)产品质量严重降低,经连续两次抽查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指标的; (四)拒绝接受日常抽检和监管的;(五)瞒报、虚报或不按时报送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的;(六)用户评议不合格的或存在集中重大投诉的;7(七)一年内无任何生产任务的;(八)为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牌证的:(九)超出入选的产品范围生产销售牌证的。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非定点生产企业或个人制售牌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牌证制发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订制情况汇总表8附件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申请企业 名 称地址法人 代表电话业 务 负责人电话邮编员工 人数注册 资金厂房 面积经营 范围设备 情况推荐 单位申请生产 牌证产品 种 类生 产 经 营 和 质 量 管 理 情 况 简 介法人代表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9附件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考核组成员: 考核时间:考核企业 名 称地址法人发证机关企 业 资 质经营范围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质量 管理服务 水 平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 经营情况考核意见考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0附件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评议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类 别订制企业名称订制产 品类别订制产 品数量产品质 量情况售后服 务情况履行购 销协议 情 况是否存 在违法 违规经 营情况备注号 牌 企 业证 件 企 业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行购销协议均按“好、中、差”三个等次填写。11附件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 年第 季度)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专用品名称客户名称订制数量单位备注序号防伪反光膜材料定点生产企业名称订购数量单位备注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12附件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订制情况汇总表( 年第 季度)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序号专用品名称定点企业订制数量单位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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