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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 (基层、基础) 建设为重点,通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二)工作目标1、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企业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安全生产业务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2、各类生产事故明显下降。到 2015 年,全省营运车辆万车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 3% ;城市客运百万车公里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 1%;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水上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 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百亿元投资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 1%。3、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达标。通过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在 2013 年底前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 2015 年底前达标。二、实施范围在吉林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含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港口经营企业)、城市客运(含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企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机动车维修等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三、管理分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二、三级企业的达标评审管理,负责全省二、三级标准化建设考评机构的认定和管理3工作以及全省考评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对全省企业达标考评工作的监督。省厅委托省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负责所属行业二级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子系统的管理和应用。省厅委托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三级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子系统的管理和应用。省厅委托省交通信息中心负责省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并指导二、三级考评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四、主要工作和时间安排() 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和省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和省厅制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评管理办法、考评程序、考评机构管理办法和考评员管理办法,于今年 12 月底前,制定完成各自考评范围内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二) 进行考评机构的认定和考评员培训考试12 月底前,由省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完成所属行业二级考评机构的组建工作;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4完成本地区三级考评机构的组建工作,以上考评机构经省厅组织认定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12 月底前,由省厅负责组织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报名、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三) 加快标准化考评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标准化考评管理、企业网上申报、考评员管理等功能的网上办理。省厅将于明年 1 月中旬完成我省与部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各相关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并于明年 1 月底前完成与省厅的联网对接。(四) 全面启动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明年 2 月开始,全面开展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3 年底前,完成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道路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并发放达标证书; 2015 年底前,完成其它交通运输企业的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五、工作要求(一)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全面贯彻国发201023 号、国发201140 号文件精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必将全面提升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促进我省5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降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按期完成、取得实效。厅安委会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厅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请各相关单位于 12 月 1 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厅安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加快实现企业高标准达标。(二) 加强指导跟踪,确保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考评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考评工作,既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又要确保工作质量。要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示范推广,加强经验交流,发挥榜样作用,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全面达标,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6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跟踪和监督检查,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要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扣或注销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要完善达标考评制度,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引导达标。要加强对工作进展的实时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好的经验做法,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凡经考评达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通过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带动其他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达标工作。7吉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900 分(满分 1000 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700 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 600 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第四条 一级企业的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申报一级的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省运管局、海事局、质监站具体负责所属行业二级企业的标准化考评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三级企业的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8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主管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七条 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 由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交通运输企业实施考评。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统社团组织;(二)具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备;(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相关领域考评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及考评员;(四)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机关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第十一条 考评员应具有交通运输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复核、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主管机关负责考评员的报名和适任条9件的审核、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机关备案。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第十四条 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第十五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体;(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第十六条 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三)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10(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十八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企业,主管机关应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评。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考评的,由考评机构报主管机关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或经主管机关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 3 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 3 年。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的企业,连续 3 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经主管机关对必备条件审核后,可直接颁发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达标证书。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11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 6 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提出。第二十五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三)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第二十八条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应在原证书期满后 3 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第二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企业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 个月内,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第三十条 主管机关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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