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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 业 税,Business Tax,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三国志蜀书,意:对任何一件事,不要因为它是很小的、不显眼的坏事就去做;相反,对于一些微小的、却有益于别人的好事,不要因为它意义不大就不去做它。,内容简介,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收制度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第四节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第五节 营业税的申报缴纳,学习目的和要求,目的:了解和掌握营业税制度。要求:了解营业税一般,掌握我国营业税征收制度,熟悉营业税管理制度。重点: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确定。难点: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区别和联系;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的概念二、营业税的种类三、营业税的特点四、营业税的意义,一、营业税的概念,(一)营业税的概念1、以工商营利事业和劳务服务业所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2、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的沿革1、世界范围看2、我国营业税的产生和发展,二、营业税的种类,营业税的种类(自学)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关系(见下图),我国流转税的布局,流转额,加工、修理修配流转额,征收增值税,其他劳务流转额,征收营业税,货物流转额,征收增值税,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销售不动产流转额,征收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流转额,征收营业税,进出口环节的流转额,征收关税,非商品流转额,商品流转额,三、营业税的特点,(一)普遍征收,普遍调节(二)以营业全额征税(三)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四)税率水平较低,税率幅差小(五)计算、缴纳简便,三、营业税的意义,(一)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三)鼓励平等竞争,促进经营管理改善,第二节 营业税的征收制度,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二、营业税的纳税人三、营业税的税率,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提供应税劳务2、转让无形资产3、销售不动产4、在我国境内(二)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设计税目,9个,营业税税目解释,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所有应纳营业税的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营业税的税目解释,远洋运输企业的程租、期租,航空运输中的湿租,按交通运输业征税;远洋运输企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中的干租业务,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税;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中的旅游业征税;对于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目解释,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的业务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和出租电影拷贝等行为。,营业税的税目解释,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销售不动产所有权(包括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变化的资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目解释,在我国境内是指:以上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三)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2、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而征增值税; 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电信,(三)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3、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三)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3、具体界定(1)饮食业:饮食业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应顾客的要求,附带提供香烟等货物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饮食业”税目一并征收营业税。但是,独立核算、对外销售自制食品的窗口或柜台,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外卖柜台的销售额和饭店餐饮业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2) 婚纱摄影业,(三)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3)邮电业: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销售; 邮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与个人发行报刊;(4)2004.7.1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自建房屋并销售,二、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三) 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1、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2、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3、在我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除外;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3、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4、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如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三) 扣缴义务人,1、基本规定(1)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2、具体规定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三) 扣缴义务人,(4)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人为扣缴义务人;(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注意: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三、营业税的税率,(一)税率的设计原则1、统一和简化税率2、体现国家政策3、按行业设计税率(二)税率设计及其适用(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5%:服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520:娱乐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三)税率的调整,1、营业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2、娱乐业税率,5-20%;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金融保险业税率:1994年1月1日;1997年1月1日;2001年1月1日;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4、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一、起征点(一)适用范围:纳税人个人(二)起征点标准原规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 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按期纳税的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 100元。(三)管理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新)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新)注意: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三、其他减免项目(尚未确定),1. 高校后勤服务业的税收优惠(1)对从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分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的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为高校教育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2)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其向社会提供的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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