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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设平阳县中介机构 大楼合同甲方:平阳县国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甲方根据平阳县平政发(2012) 108 号文件,在平阳县审批中心内的地块,建设平阳县中介机构大楼,总建筑面积 6557.6 平方米,共 5 层,总投资约 1924.71 万元。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建设,现就有关建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双方责任、义务:1. 甲方必须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因建设资金缺口不能正常支付,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2. 乙方负责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工程施工,负责并承担工程建设事项的所有质量、安全管理责任。3. 乙方保证 2013 年 10 月竣工,2013 年 11 月投入使用。二.资金支付:1、甲方依据乙方建设进度分期支付资金;乙方每月 5日前向甲方提出上月工作进度和拨款计划要求,甲方在 15 日前拨款到乙方账户;工程款支付由乙方汇入施工单位帐户。2、乙方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签字。三.在实施建设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按国家规定的法规政策办理。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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