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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市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我市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步骤一、工作步骤(一)工作目标制定。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检查的要求,拟定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标准。(二)工作目标督查。每年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进度、措施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三)组织集中考核。每年 11 月由市园林局领导、风景处、各区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对市辖各风景名胜区进行集中考核测评。测评主要听取各风景名胜区主要负责人的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察情况综合评价。(四)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组综合汇总集中考核情况及相关考核信息,计算被考核单位绩效得分,提出被考核单位等次建议,按程序报市园林局局长办公会审定。二、考核办法二、考核办法(一)考核原则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二)考核内容各单位考核项目为:机构设置、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核准情况,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评估情况,标示标牌规范设置情况,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情况,污水、垃圾处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三)评分方法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总分为 100 分,计算公式为:绩效考核得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集中考核评分70%+平时考核评分30%。三、等次设定三、等次设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 “合格”、 “不合格”三类。四、考核结果运用四、考核结果运用考核获“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奖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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