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1页
第2页 / 共21页
第3页 / 共21页
第4页 / 共21页
第5页 / 共21页
第6页 / 共21页
第7页 / 共21页
第8页 / 共21页
第9页 / 共21页
第1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txt 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 年 3 月 31 日海关总署令第 127 号公布 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报关业务,是指:(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第一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第九条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 5 名;(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七)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八)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九)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二)代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递交申请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第十四条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节 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第十六条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见附件 1)之日起满二年;(二)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第十八条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二) 报关员人数不少于 3 名;(三) 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五)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第十九条 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六)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七)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该报关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第三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限制第二十一条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持本规定第十九条(二) 、 (三) 、 (五) 、(六)项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向直属海关备案。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跨关区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第二十二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二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第四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和延续第二十三条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一)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二) 企业注册资本;(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四)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见附件 2) ;(五)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海关应当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延续二年有效期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第五节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撤销、注销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注册登记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注册登记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报关企业在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报关服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将报关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