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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渤渤 海海 大大 学学 文文 件件渤大教字201319 号 关于印发本科完全学分制实施细则、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各单位、各部门:为了保证完全学分制的顺利推行,学校制定了本科完全学分制实施细则、 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课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课程设置与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渤 海 大 学2013 年 8 月 28 日抄送:党群各单位、各部门。渤海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 年 8 月 28 日印发- 2 -本科完全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精神,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核心理念,适应拓宽基础课程,精简、优化、重组专业课程,淡化专业界限,宽口径面向市场经济的需要,立足于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文化素质、道德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一定的艺术鉴赏力及创新精神,为学生自我设计创业取向、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课程、自主设计修业年限和个性发展,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创造有利条件,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我校对本科学生实施完全学分制管理制度。第二条 完全学分制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灵活的教学管理。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 3-8 年。第四条 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环节和专业特色课程,获得 160 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学生应做出在规定年限修完学业的计划,由所在- 3 -学院备案。各单位应逐年统计此类学生情况并报业务部门。第三章 培养方案第五条 各专业制定相应的完全学分制培养方案,按“通识课 + 专业课 + 自主发展课+ 实践环节” 的体系设置课程,毕业应修总学分统一为 160 学分。第六条 课程体系中的通识课,为必修课程,一般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体育、心理健康、军事理论与训练、就业创业指导等。第七条 专业课分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均为必修课,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第八条 通识必修课中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以及各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为该专业的学位课程,并对课程绩点作相应要求,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1.5 方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九条 自主发展课均为选修课,考核方式以考查为主;各专业均设置特色课程模块、专业方向模块、专业拓展模块,特色课程为限定选修;列入选课计划的课程,只要选课学生人数满足开课条件,即能保证开课。第十条 实践环节为必修环节,包括创新能力、知行测评、入学教育与新生导读、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各专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实践环节,如认识实习、专业实习(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第十一条 学生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前 6 个学期的课程,至少获得 120 学分,可申请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阶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安排在拟毕业前的最后- 4 -两学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第四章 选课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在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后,可进入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渤海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该保证有足够的课程资源供学生选择,每学期课程的开设按照招标、投标、评标和学生选课 4 个环节进行。同一课程至少有两名教师开课,供学生选择。第十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总体课程安排和教学进程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前制定出下学期的学生选课课表(推荐课表),提交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根据选课课表,通过选课系统完成下学期(新生在第一学期)的选课。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分听取导师的意见,在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条件下,自主决定。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须修读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 160 学分。学生每学期应至少修读 15 学分。对于希望在基本学制年限(四年)毕业的学生,建议每学期修读的总学分在 20-30 学分之间。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设定最低和最高修读人数,由教务处依据课程性质、场地条件等制定,如修读人数少于最低人数,则该门课程停开。第十八条 学生选择课程,须符合课程的先后修读顺序要求和其它限定条件,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下列课程为禁选课程:- 5 -1.课程内容为学生所在专业的必修课内容所涵盖;2.课程内容与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基本一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中;3.课程的选课人数已达到开课人数的上限,课堂余量为 0;4.上课时间与其它已选定的课程冲突,按规定不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5.按规定停开的课程;6.未在当期选课系统中列出的课程。第十九条 选课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初选阶段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前进行,学校将根据学生的选课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最终开设的课程和课表。终选阶段在开课学期的第 1 周开始,学生可在第 1 周试听初选的课程,根据试听情况于第 2 周补选和改选课程,并确定选课的最终结果。教务处于第 3 周公布最终选课名单,教师所在院(系)教务秘书将本部门所开课程的学生名册送交各位任课教师。教师可以在网上查询上课名册,学生也可以在网上查询个人课程表。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能退选。从开课学期的第 3 周开始,凡学生按规定修读的全部课程应按时上课,必须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各项环节。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不给予该课程的学分,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6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内容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核由出勤、学习态度、作业、期中考试、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及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行安排的考核等内容所构成,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开课方式等确定,一般不应超过 45%。无平时成绩的学生,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应占比例折合计算总成绩。考试课的期末考试采取教考分离的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含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考查课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以优(优秀)、良(良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与考试课一致的考核方式,或由任课教师随堂完成考核。随堂考核可结合出勤、课堂提问、作业、读书报告、测验、考试等方式自主、灵活进行。考查课的记分册上应有不少于 2 次平时成绩记载、1 次考试(测验)成绩记载和 1 项最终成绩记载。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从开课的第 3 周起,缺课超过 15%者,将计入平时考核成绩;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或实验课结束后仍有实验题目未完成者,该课程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或 0 分。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只有成绩考核合格者(百分制不低于 60 分,五级制为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7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渤海大学体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各专项俱乐部、协会的形式开展教学,学分可通过学生体质测试、参与俱乐部、协会活动情况获得。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课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及格与不及格。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考核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绩点的评定方法衡量,总体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只有考核成绩不低于 60 分或考查课程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才能获得绩点;考试成绩低于 60 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绩点一律为 0。绩点与课程成绩的折算关系如下: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采用五级分制的课程,按照优对应 95 分、良对应 85 分、中对应 75 分、及格对应 65 分的关系计算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8 -第三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可以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对有异议的成绩提请复查(期末成绩复查于下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办理)。成绩复查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组织试卷复查工作。试卷复查方法参照国家高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缓考、旷考、补考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已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能再次缓考。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旷考课程的成绩以 0 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3.学生的考试课程成绩低于 60 分,可补考一次。考查课程及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4.缓考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后的周六、周日进行。5.参加补考的学生,若补考的卷面成绩高于 60 分,按 60 分记载课程成绩;若补考卷面成绩低于 60 分,则将补考卷面实际分数与原成绩对比,就高记载课程成绩。6.缓考学生的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和缓考卷面成绩折合后记载。缓考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期末成绩登记时记载,评定方法与正常考试学生相同。- 9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 0 分或不及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章 重修、免修、免听、免考第三十三条 重修1.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或环节,凡是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进行选课并按要求修读。2.对于已经修读过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重新选课并修读,课程成绩可就高记载。第三十四条 免修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修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选课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考核,院长批准,在开课学期第 1 周后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绩点在 2.5 及以上者,填写免修申请单,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予以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绩点未达 2.5 者不得免修。第三十五条 免听1.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 60%者,在选课后,可申请免听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2.在选课后,已修完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 的学生,或平均学分绩点3.0 且在专业类的竞赛、项目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10 -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选定的部分课程。3.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听该门课程,但必须正常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以期末考试实际成绩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4.免听课程合计门数不得超过当学期修读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 3 门。5.对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须正常参加课程考核,若该课程有实验,则实验教学部分必须正常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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