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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 年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取消事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确保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调整监管思路,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的转变,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力争使东莞成为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程序最简、效率最高、监管最到位的城市之一。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根据上述目录公布的行政审批改革事项,涉及我局的取消事项共 11 项。具体事项及落实措施如下:(一)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21、具体内容。该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开展的情况是群众提交相关资料给村(居)计生办进行初审,再至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最后镇街(园区)将资料和申请表提交至东莞市卫计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一式三份的同意施行输卵管复通手术通知书。2015 年全市共有 8 例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申请通过审核。2、取消依据。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第 213 项;及 2015 年 12 月 30 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停止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行政许可事项。3、停止实施。自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起停止实施。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部门网站发布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依据。部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www.dgwsj.gov.cn/。(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行政相对人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结或终止审批程序。3(3)健全协调机制。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调整后,之前已进驻市网上办事大厅的,现已及时与市政务服务办等单位沟通,予以调整。涉及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的事项,要抓紧向上级部门沟通,争取支持,确保改革顺利实施。(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针对取消的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5)推行分类管理。我局已停止实施,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取消该事宜,及按照省卫计委关于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此事项取消审批后无需后续措施,理由是:这是对应省卫计委的取消事项,由于省卫计委没有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安排,因此对取消该事项不制定具体的后续管理措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我局将继续与镇街(园区)政府、村委会和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再生育审批手续办理的监督管理,科学引导群众。42 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施行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1、具体内容。该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开展的情况是对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2、取消依据。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 163 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第 214项;及 2015 年 12 月 30 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停止实施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施行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事项。3、停止实施。自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办2017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起停止实施。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部门网站发布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依据。部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www.dgwsj.gov.cn/。(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行政相对人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结或终止审批程序。(3)健全协调机制。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施行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调整后,之前已进驻市网上办事大厅的,现5已及时与市政务服务办等单位沟通,予以调整。涉及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的事项,要抓紧向上级部门沟通,争取支持,确保改革顺利实施。(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针对取消的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施行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事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施行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事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5)推行分类管理。我局已停止实施,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取消该事宜,及按照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施行 14 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此事项取消审批后无需后续措施,理由是:这是对应省对口部门取消事项,由于省卫生计生委没有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安排,因此对取消该事项不制定具体的后续管理措施。我局将继续与食品药品、工商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以、药店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入场经营、规范其经营秩序。63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的行政处罚1、具体内容。该事项属于行政处罚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开展的情况是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2、取消依据。属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 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 号)中序号 7 项目,及 2016 年 1 月 19 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7 号中序号 9 项目,和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第 215 项。3、停止实施。自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起停止实施。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部门网站发布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7明确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依据,部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www.dgwsj.gov.cn/。(2)提升服务保障。指导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3)健全协调机制。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后,现已及时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们及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在取消行政处罚事项后,结合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巡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和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4 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孕情检查的;组织他人冒名顶替落实节育措施的行政处罚1、具体内容。该事项属于行政处罚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的开展情况是: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宣传,引导群众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2、取消依据。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第 216 项。3、停止实施。自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起停止实施。、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8(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部门网站发布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依据。部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www.dgwsj.gov.cn/。(2)提升服务保障。加强对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培训,明确该事项已不再列入行政处罚事项,做到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3)健全协调机制。该行政处罚事项取消后,现已及时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们沟通协调,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该行政处罚事项取消后,群众的相关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5)推行分类管理。我局已停止实施,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取消该事宜。此事项取消后无需后续措施,理由是:这是对应省对口部门取消事项,由于省卫生计生委没有相应的后续监管工作安排,因此对取消该事项不制定具体的后续管理措施。我局将指导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5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行政处罚1、具体内容。该事项属于行政处罚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的开展情况是:全市无立案案件,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92、取消依据。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第 217 项。3、停止实施。自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7163 号)起停止实施。、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部门网站发布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依据。部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www.dgwsj.gov.cn/。(2)提升服务保障。指导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3)健全协调机制。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后,现已及时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们及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行政处罚向加强监管转变,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我局在取消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行政处罚后,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10(5)推行分类管理。我局已停止实施,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取消该事宜。此事项取消后无需后续措施,理由是:这是对应省对口部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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