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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诈骗手段及预防常见诈骗手段及预防行骗者行骗基本上都是抓住了人们心理上的某种弱点,或以利相诱,或危言耸听,最终目的就是骗取财物。常见的诈骗方式有:1 1、以利相诱。、以利相诱。天上不会掉馅饼,当行骗者将诱饵抛到面前时,还是有人被“馅饼”搞晕头脑,因而以利相诱的骗术最有“市场” 。其常见的案例包括:发短信、喝易拉罐饮料中“大” ,利用一些人对外币缺乏常识低价兑换外币骗钱,用假冒“贵重”药品诱骗人们高价购买等。以上几种方式,手段简单直露。另有一些方式,虽然手段更为复杂,花样也更多,但还是利用了一些人贪便宜的心理,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2 2、危言耸听。、危言耸听。行骗者往往利用一些人怕事或迷信的心理,称你有病或是有灾,要花钱化解,从而骗取那些“病急乱投医”者的钱财。 “老中医”治病是此类骗术中最常见的一种。几个骗子合伙诱骗急于治病的人去找“老中医” ,然后出钱治病消灾。亲友在外“患病”也是一种常见行骗方式。行骗者往往诱骗出行者说出家中电话,然后偷偷给出行者家打电话,以出行者的朋友自称,说出行者在旅途中患病或受伤,生命垂危,让其家人汇款至他给的账号以便救急。 3 3、骗取同情。、骗取同情。骗子常编造一些“不幸的遭遇” ,骗得好心人的同情以获取钱财。如街上常见的寻亲不遇骗钱回家、假扮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寻求救助等。同类的还有“出差被偷” 、“出门被骗” 、亲友“病重”无钱医治等。这类方式行骗者一般举止文明、彬彬有礼,更具有迷惑性。4 4、 “熟人熟人”作案。作案。这种方式“熟人”并非真正的熟人,而是见面时间不长便显得与你很熟悉的那种人。他们多表现得非常热情,获取你的信任后作案逃逸。一些行骗者“请”吃饭,萍水相逢便“一见如故” ,吃饭时却借机逃脱,还会从饭店带走比较贵重的财物,将付账的任务留给你。代亲友“接人”作案地点多在车站、港口、码头,行骗者看准那些出站后东张西望的旅客,以接站为名骗取信任,并乘旅客无防备时,提着行李趁机溜走。办公室“找人”的行骗者则自称是办公室某个工作人员的熟人,在办公室内乱转寻找机会作案。虽然各种诈骗方式层出不穷,花招屡屡翻新,只要牢记“莫贪小便宜” 、 “天上不会掉馅饼” ,增强防骗意识,坚决不贪意外之财,再“精明”的骗子也无法得逞。 掌握更加有效、正确的防抢招数掌握更加有效、正确的防抢招数市民在防范抢夺、抢劫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误区,消除这些误区,能够帮助人们认清犯罪活动的特性和手段,掌握更加有效、正确的防抢招数。误区一:误区一:认为抢夺、抢劫只发生在偏僻的地方,进出的都是闹市区,所以不会被抢的。这种想法很常见,但却是错误的,因为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歹徒更便于寻找目标,而人们又很容易放松警惕。所以,即使在闹市区里,你也得时刻看好自身财物。误区二:误区二:歹徒只会在黑夜里实施抢夺、抢劫,光天化日下是不敢动手的。人们低估了歹徒的猖狂程度,为安全起见,即使是白天,你也要和夜间一样绷紧防范的弦。误区三:误区三:已经坐在出租车上,歹徒就不会瞄上你了,就不会被抢了。有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人们这种心理,专门对麻痹大意的乘客下手。坐在车子上,将包袋随意放在一边,当车子减速慢行或等红灯时,歹徒一伸手就能扯走包袋;下车是人们最易分神、放松警惕的时候,一些歹徒专门等这时机,所以一定要拿好包袋后,再离开车子;要注意包袋贴身放置,切莫一边付钱一边开车门。 误区四:误区四:不管是我自己被抢,还是我看到别人被抢,都不要反抗,否则很可能被歹徒伤害。这种想法不完全对。生命是第一重要的,如果自身力气单薄,旁边又没什么人,还是不要和歹徒硬碰硬好;但是,如果身处繁华地段,就应当勇敢地与歹徒争抢财物,大声呼救,鼓动路人帮忙。繁华地带离公安机构通常比较近,因此歹徒不敢太嚣张,你的束手被“抢”或者冷漠旁观,反而纵容了歹徒的气焰。同时要及时报警,积极协助警方破案,避免更多人受伤害。夜晚出行防范常识夜晚出行防范常识 一、应当尽量走灯光明亮、行人较多的道路,避免在过于僻静的道路行走。实在避免不了,最好结伴而行,并且在通过僻静路段时注意观察周围动态,快速通过。二、在行走时,不要走机动车道,要走人行道,并且尽量靠里侧走。不法分子作案时,较多使用摩托车作为工具,往往从背后窜出,坐在车上对行人顺势抢劫。三、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应当尽量避免佩戴抢眼的首饰外出,以免为不法分子所注意。同时,尽量不要在公众场所点数大额现金。四、深夜不要到树林茂密的公园、僻静的道路散步、玩耍。五、夜晚去吃饭喝酒、到酒吧夜总会娱乐,亲朋之间要互相照应,有人喝醉要有人守候至其酒醒,或将其送回家,防止醉卧路边或车上被人抢劫。六、遇到有可疑“查车”行为时,应当注意查看警察警服上的警号是否完整、查车所用工作车是否悬挂公安机关车号牌等。同时,可以要求查车的警察出示其工作证。发现“李鬼”警察,应当立刻拨打 110 报警。 七、万一遇到劫匪,应该勇敢地大声呼救求援,以引起路边行人或车辆的注意,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应当注意记下劫匪的体貌特征、作案所用车辆的型号、颜色等,并立即拨打 110 报警。交通安全常识交通安全常识一、行人安全常识一、行人安全常识1、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边行走;2、横过车行道,要走人行横道或按指示标志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3、通过有行人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行;4、横过没有人行道的车行道,要看清来往车辆,不要突然横穿;5、不要在道路上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6、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7、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8、学龄前儿童应由成年人带领在道路上行走;9、高龄老人上街应有人搀扶陪同;10、不要进入高架道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禁止行人进入的道路;11、不要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二、骑车安全常识骑车安全常识使用非机动车时应当具备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 规,文明骑行,做到 “十要”和“十不准” 。(一)(一)骑车骑车“十要十要” 1、要了解车辆性能,车闸、车铃、反光镜等齐全有效;2、要检查轮胎是否有气;3、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4、要在规定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5、要依次行驶,按规定让行;6、要集中精力,谨慎骑车; 7、要在转弯前减速慢行,向后望,伸手示意;8、要按规定停放车辆;9、要听交警指挥,服从管理 ;10、要把握不同天气的骑车特点,做到顺风不骑快车,逆风不低头猛踏,雾天控制车速,夏天不斜穿逆行,雨天提防行人乱窜。 (二)骑车(二)骑车“十不准十不准”1、不准闯红灯或推行、绕行闯越红灯;2、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手中持物;3、不准在市区或城镇道路上骑车带人;4、不准在禁行道路、路段或机动车道内骑车;5、不准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曲折行驶;6、不准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7、不准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8、不准违反规定载物;9、不准未满 12 岁的儿童在车行道上骑车;10、不准酒醉后骑车。 法律援助案例分析法律援助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案由: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受援人:唐巢(化名)受援相对人:受援相对人:王某华、王某波援助单位:援助单位: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承办人:承办人:袁良平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案情介绍:2007 年 4 月 12 日,唐巢在工地干活时与同乡王某华发生争执而受伤,住院治疗。2007 年 4 月 18 日,唐巢之子唐某带两男子带刀找王某华讨要医疗费,与王某华、王某波父子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唐某坠楼死亡,公安以故意伤害逮捕王某波,后检察院以王某波系正当防卫为由对王某波作不起诉处理。唐某死后,留下两个小孩,一个三个月,一个两岁,唐巢受伤后残疾,由五十多岁的老婆照顾其生活和抚养两个小孩,生活异常艰难,而王某华也只是一个农民,靠打工维持生计,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唐巢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并上访,没有结果。唐巢扬言如拿不到赔偿,就要报复杀人。办案过程:办案过程:袁律师受法律援助处指派,承办本案后查阅了刑事卷宗,拟了民事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多次出面做王某华的工作,终于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及付款期限上达成一致,并签下协议。承办结果:承办结果:签下调解协议,形成调解书后,袁律师又通过法官多次做王某华的工作,促成王某华四处筹款按时履行了协议,由王某华将款项通过 袁律师转交唐巢。办案心得:办案心得: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一般都相当困难,做律师的首要任务,是在不损害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帮其早日拿到钱,而被告方也肯定想早日了结纠纷,因此,只要多做调解工作,一般是可以达成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后,切不可以为案结事了,律师还必须继续跟进,督促义务方履行义务,只有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法律援助也才真正落到了实处。案例二:案例二:案由: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援人:受援人:姚小芳(化名)受援相对人:受援相对人:李某亮、张某洲、李某峰援助单位:援助单位: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横沥办事处承办人:承办人:彭菲、黄兰案情介绍:案情介绍:受援人姚小芳的丈夫香某六于 2011 年 3 月 3 日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女儿途径东莞市横沥镇村头路口时,与李某亮驾驶的套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香某六死亡。后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香某六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亮负次要责任。且经交警部门查明,李某亮驾驶的套牌摩托车为张某洲经营的东莞市横沥某加工店所有,该店为个体户,由李某峰与张某洲共同经营。香某六的死亡,不仅使受援人家庭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受援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为此,受援人多次找到三受援相对人协商赔偿问题,但三人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受援人于2011 年 5 月 3 日向我处申请给予法律援助。办案过程:办案过程:经市法律援助处批准受理后,我处承办人认真听取了姚小芳的陈述,并详细查阅了其提供的相关资料,随即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亮、张某洲、李某峰按其应付责任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开庭时,被告李某亮、张某洲共同辩称李某亮是在履行职务,应由车辆持有人承担责任,即应由张某洲、李某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由张某洲、李某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办结果:承办结果:一审判决张某洲、李某峰连带赔偿姚小芳等人 168065.04元。办案心得:办案心得: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必须细心,不放过案件的任何一点细节,要处处为受援人争取其合法权益。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权益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讨薪不成,心生歪念,得不偿失讨薪不成,心生歪念,得不偿失张先生在某商贸公司做销售工作,刚到公司时,公司的业务只在北京范围内,在张先生的努力下,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到了全国,按照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销售额的比例支付张先生报酬。到 2009 年,公司仍拖欠大部分提成没有给张先生。2010 年,公司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把张先生的职务降了一级,同时,对于报酬,也大打折扣,至 2010 年 8 月,公司累计欠张先生销售提成 8 万元。气愤的张先生决定不在该商贸公司继续工作,但其销售提成却一直没有给,多次和老板协商,老板总找各种借口不给。此时,张先生手里正好还有几个客户的货款未交给公司,张先生算了一下,共计七万八千元,跟自己的销售提成差不多,于是张先生决定直接拿走这批货款,顶了自己的工资销售提成。于是,张先生带着货款回了老家。两星期后,公司得知张先生带走了货款,就报了警。经审判,张先生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律师说法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张先生所犯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犯罪主体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二,须是利用职务之便。第三,占有的是本单位的财物。第四,侵占的公司财物须达到较大数额。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张先生从公司带走销售款的行为正是符合上述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所以,张先生构成了职务侵占罪。那么,对于公司欠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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