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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 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 岩层内至少延深 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 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 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 离不得小于 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 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 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 2 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 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 2 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 45 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 45 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 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 2 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 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 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 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 有宽 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 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 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 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 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 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3m。(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 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小于 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 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 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 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 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 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 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 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 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 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 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 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 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 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 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 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 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 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 1530m 范围 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 10m 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 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30m, 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 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 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 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 7 天、水 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 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 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 度不得超过 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 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 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 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 40m 必须测斜 1 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 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 浆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 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 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 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 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 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 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 1MPa。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 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 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 施。(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 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 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 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 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 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 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 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 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 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 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 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 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 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 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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