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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技术检验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技术检验规范1.1.范围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贮存。本规范适用于以防爆柴油机做为牵引动力,在普通轨道上粘着运行的钢轮牵引机车。符合本规范的机车,允许使用在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包括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符合本规范的机车,仅限使用于水平轨道(坡度 3以下)轨道上。2.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T 13306标牌MT/T154.8煤矿用辅助运输设备型号编制方法MT/T5891996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齿轨机车及齿轨装置MT818煤矿用阻燃电缆JB/T40911997 煤矿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基本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01 年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 2002 年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技术检验规范(试行) 1985 年3.3.产品类型产品类型3.1 机车型式3.1.1 机车动力应为煤矿用防爆柴油机。3.1.2 机车行走部件应为钢轮,在轨道上粘着运行。3.1.3 机车应具有双向行驶功能。3.2 机车型号C C C C G G 修改序号补充特征代号主参数(公称粘重/轨距)第二特征代号(钢轮)第一特征代号(柴油机)产品类型代号(机车)型号编制说明:a) 公称粘重以吨为单位,轨距以 mm 为单位。b) 补充特征代号及修改序号按 MT/T154.8煤矿用辅助运输设备型号编制方法编写。c) 示例:公称粘重 3.0t,轨距 600mm 的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的型号应为:CCG3.0/600。3.3 基本参数机车主要技术参数指标由厂家自定。主要技术参数表应包含表 1 所列项目,并应列入产品使用说明书。表 1 项 目主 要 技 术 参 数机车整备重量(kg)机车牵引吨位(t)最大牵引力(kN)最大运行速度(空载) (km/h)最大运行速度(额定负载) (km/h)最小通过轨道半径(m)轴距(mm)牵引高度(mm)外形尺寸(长宽高) (mm)燃油箱容量(L) (8 小时工作用量)防爆柴油机额定功率(kw)/转速(rpm)防爆柴油机最大扭矩(Nm)/转速(rpm)3.4 机车的公称粘重、轨距、外形尺寸等应符合表 2 的规定。3.5 机车外形尺寸极限偏差:长度尺寸为1%(3m 及以下的长度尺寸为1.5%) ;宽度尺寸为1%;高度尺寸为1.5%(整备状态下) 。 3.6 机车的整备重量对其公称粘重的极限偏差见表 3。3.7 整备状态下,任一轴的实际轴重对实际平均轴重的极限偏差a) 对于一端司机室,为5%; b) 对于两端及中央司机室,为3%。 表 2 最大外形尺寸 公称 粘重 (t)轨距 (mm)宽 (mm)长(mm)高(mm)最小通过 轨道半径 (不大于) (m)牵引高度 (mm)3.0600 762 9001050 1150 13002600160055.0600 762 9001100 1200 13503500160068.0600 762 9001150 1250 140046001600712.0600 762 9001150 1250 14005000160010270320430表 3公 称 粘 重 (t)35812整备重量极限偏差 %+25 0+20 0+15 0+10 04.4.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 使用环境条件4.1.1 机车应能在周围环境温度4040条件下使用。4.1.2 机车应能在海拔高度不超过 1200m 的地区使用。4.1.3 单台机车在煤矿井下使用时,其巷道配风量应不小于 4m3/minkW。两台以上时,应适当增加配风量。对于多台同功率机车在煤矿井下使用,第一台应按 4 m3/minkW 配风;第二台应按 475% m3/minkW 配风;第三台及以上每增加一台均应按 450%m3/minkW 增加配风。对于多台不同功率机车在煤矿井下使用,第一台应选实际运行机车中最大功率者,按 4 m3/minkW 配风;第二台应选实际运行机车中次大功率者,按 475%m3/minkW 配风;第三台及以上每增加一台均应按450%m3/minkW 增加配风。 4.2 基本要求4.2.1 机车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4.2.2 机车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必须先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审查盖章,然后才能投入生产。4.2.3 机车所用配套件(包括外购件、外协件和自制件)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必须带有制造厂该产品的合格证。所有防爆产品还要带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还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4.2.4 机车各种油、水管路及各种箱体均应严密,不应有漏油、漏水现象。4.2.5 机车上应配置至少一台便携式灭火器,且能方便地从机车两侧取出使用。4.2.6 机车应配置瓦斯报警仪。4.2.7 机车至少应设置冷却水温度表、机油压力表等指示仪表。4.2.8 机车应设置照明灯及红色信号灯,且在两个方向行驶时,均应保证前有照明、后有红色信号。4.2.9 机车应设置自动保护系统。4.2.10 机车应设置撒砂装置,各箱撒砂量应均匀一致,且应有防滴水装置。 4.2.11 机车应设置工具箱。4.2.12 车体4.2.12.1 车体各处焊缝应平整、均匀,不得有裂纹、气孔、灰渣和未焊透等缺陷,焊后应磨平。4.2.12.2 人身与手易碰到的锐边锐角均应倒钝。4.2.13 司机室4.2.13.1 司机室内布置应使司机操作方便、灵活、可靠、安全、舒适,符合人体要求和习惯,且能带安全帽工作。4.2.13.2 司机室应设防护链(杆) ,司机室前窗应视野宽广,能清楚地瞭望前方信号和线路。4.2.14 操纵系统4.2.14.1 操纵系统各部分均应动作灵活、准确、定位可靠,不得有卡滞现象。4.2.15 传动系统4.2.15.1 传动系统各部件均应传动平稳、工作稳定,不得有异常响声。4.2.15.2 机车如采用干式离合器,则离合器必须是隔爆结构,其隔爆尺寸应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20023.5.3、3.5.5、3.5.7、3.5.8、3.6 的规定,并经防爆检验合格后,才可使用。4.2.16 制动系统4.2.16.1 制动系统应动作灵活、工作稳定、安全可靠。4.2.16.2 机车应设置工作制动装置和停车制动装置,两者应有各自独立的控制系统。4.2.16.3 机车如采用干式制动器,其制动闸瓦须采用不产生摩擦火花的材料,且在制动时所产生的温度不得超过 150。4.2.17 电气系统4.2.17.1 机车所用电气设备必须做成隔爆型或本安型,并符合 GB3836 的规定。4.2.17.2 连接电气设备的电缆或电线,应符合 MT818 的规定,并应具有可靠的保护,且用合适的方法固定。4.3 机车总装基本要求4.3.1 所有零部件(包括外购件、外协件)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总装。4.3.2 制动装置中所有杠杆的连接处应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滞现象。4.3.3 所有操作控制装置要调整到灵活、可靠,不得有卡滞现象。4.3.4 机车总装后所有油、水管路及接头均不得有泄漏现象。4.3.5 机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4.3.6 所有油、水管路其端部和中部均应采用管夹加以牢固支撑,管夹间距应1000mm。各种管路均应分别涂色而加以区分,并应保证在 120时涂层不脱落、不变色。4.3.7 各紧固螺栓不得有松动、倾斜,开口销应装牢,螺母螺栓与装配面须贴合严密。4.4 机车基本性能要求4.4.1 起动性能:在不低于 5的环境温度下,机车冷车起动成功率应不低于 2/3,且每次起动时间应不超过 30s。4.4.2 通过能力:机车应能通过设计的最小通过轨道半径弯道以及道岔,且通过弯道和道岔时不得有阻滞和爬轨现象。4.4.3 最大牵引力:机车的最大牵引力应不低于设计值。4.4.4 最大制动力:机车的最大制动力应不低于机车重量的 16%。4.4.5 最大运行速度(空载):机车空载最大运行速度应达到设计值。4.4.6 最大运行速度(额定负载):机车额定负载最大运行速度应达到设计值。4.4.7 全速制动距离:机车空载全速制动距离应 10m。机车额定负载全速制动距离应满足:运货40m;运人20m。4.4.8 制动空行程时间:机车制动空行程时间应0.7s(机械式制动系统此项不做要求) 。4.4.9 照明与信号:机车照明灯,应保证机车前方 60m 处光照度不低于 2Lx。机车红色信号灯,应保证能见距离60m。4.4.10 警声:机车的警声,应保证在距机车 60m 处不低于 65dB(A) 。4.4.11 噪声:机车的最大噪声一般应低于 90dB(A) 。如不低于 90dB(A),则司机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但不得超过 95dB(A)。4.4.12 自动保护系统4.4.12.1 机车如采用单缸柴油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系统应报警,并在一分钟内使柴油机自动停止工作。a) 柴油机排气温度最高至 70;b) 柴油机冷却水位最低至下限位置(对于蒸发冷却式) ;或柴油机冷却水温度最高至上限温度(95或厂家设计值) (对于强制冷却式) 。4.4.12.2 机车如采用多缸柴油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保护系统应报警,并在一分钟内使柴油机自动停止工作。a) 柴油机排气温度最高至 70;b) 柴油机冷却水温度最高至上限温度(95或厂家设计值) ;c) 柴油机表面温度最高至 150;d) 废气处理箱水位最低至下限位置;e) 机油压力最低至设定值;f) 柴油机超过最高转速。5.5.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 起动性能试验:在不低于 5的环境温度下,机车冷车起动三次,记录起动情况以及从开始起动到起动成功的时间,取其平均值。5.2 空载运行试验5.2.1 机车起动后先进行调试。待确认操纵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工作正常后,以先慢速后快速连续运行 1h,检查机车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机车油、水管路是否正常;各机构工作情况、动作、响声是否正常;机车起步、运行、制动、停车是否正常;机车通过弯道、道岔时是否正常。5.3 负载运行试验5.3.1 机车额定负载、中速连续运行 2h,检查机车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柴油机、操纵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是否工作正常;车辆起步、运行、制动、停车是否正常。5.4 最大牵引力测试5.4.1 在直道段,用测试装置测试机车最大粘着牵引力 3 次,取其平均值。5.5 最大制动力测试5.5.1 在直道段,用测试装置测试机车最大粘着制动力 3 次,取其平均值。5.6 制动空行程时间测试5.6.1 用测试装置测试机车制动空行程时间 3 次,取其平均值。5.7 最大运行速度测试5.7.1 在直道段用测试装置测试机车空载最大运行速度 3 次,取其平均值。5.7.2 在直道段用测试装置测试机车额定负载最大运行速度 3 次,取其平均值。5.8 全速制动距离测试5.8.1 在直道段,用测试装置测试机车空载全速制动距离 3 次,取其平均值。5.8.2 在直道段,用测试装置测试机车额定负载全速制动距离 3 次,取其平均值。5.9 照明测试5.9.1 在无外界光源干扰的环境下测试。5.9.2 在机车正前方距机车 60m、距地面 1.5m 处,设置测试牌,测试牌面积为(0.5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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