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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个人贡献奖励标准个人贡献奖励标准一、完成部门下达的年度经济收入目标(含新业务合同指标),参照部门贡献奖励标准,对部门分管副职和科室负责人(含专职业务人员)分别予以加分(15 分)。二、个人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或区级(含市直)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分别加 5 分、3 分、2 分和 1 分;所在部门获上述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对部门分管副职和具体负责人分别加 5 分、3 分、2 分和 1 分。三、在年度重大科研攻关(省级以上科研立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 35 分;在业务工作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酌情加 12 分/项。四、完成中心下达的大、中、小型科研项目,第一完成人(限 1 人)分别加 4 分、3分和 2 分/项;协助人(限 2 人)加 3 分、2 分和 1 分/项。五、在总局技术论文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5 分、3 分和 2 分/篇;在中心组织的检验案例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2 分、1 分和 0.5 分/篇;在 CN 杂志上发表技术论文,加 1 分/篇。六、在本院组织的大型技能竞赛中获 12 名、34 名和 56 名的,分别加 3 分、2 分和 1 分。七、所在部门在年度质量考核或行风评议中取得第 1、2、3 名的,对部门分管副职和具体负责人分别加 3 分、2 分和 1 分/项。八、撰写信息被省市级或中心刊物采用,分别加 1 分/篇和 0.5 分/篇;提出合理化建议被本院或所在部门采纳,加 0.5 分/项。九、个人在年度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其余情况,由部门考核组参照上述标准酌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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