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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万宏建筑南通万宏建筑劳务劳务有限有限责责任公司任公司章程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吴万宏出资,设立南通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南通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海安县海安镇曙光西路 29-2 号。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工程分包(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吴万宏股东证件:身份证号 码:320621195010070216认缴情况:实缴 50(万元)出资数额:50 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出资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 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二十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二 00 六年一月二十日关于公司关于公司执执行董事、行董事、监监事任事任职职的的证证明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现经研究决定,*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聘用*为公司监事。执行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股东(投资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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