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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 2009 年 2 月 11 日发布了2008 年山东省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职工平均工资” ,均较 2007 年 有了不同幅度的增长。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人 身损害赔偿数额所需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 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我将这些数字整理出来,便于大家计算赔偿数额。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6407 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6305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1007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41 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77 元。这样,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变为 326 100 元,农民 112 820 元。丧葬费变为 13 20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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