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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池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修 订)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 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经过学校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 定的总人数和我省高校情况,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我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 2000 元4000 元范围内确定。 根据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规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困三个档次。 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3000 元、4000 元三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 助学金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资助体系中的其他助奖学 金。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各系应按照池州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 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池州 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见附件)和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民主评议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 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内公示 3 天以上,若无异议,将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和材料进行审 核,提出本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后,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安 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各年按 10 个月发放。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确定后,学校按月通 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 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 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 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 将收回已发的国家助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助 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系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池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池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修 订)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 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 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1 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安徽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两学期智育测评名次均在本班学生数前 2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符合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 励志奖学金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二年 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并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 学校资助体系中的其他助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各系应按照池州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修订)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 池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见附件)和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民主评议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 荐名单,在系内公示 3 天以上,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第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报送的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获得本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全 校公示 5 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安徽省教育 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到校后,学校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评审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将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 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励志 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系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同时废止。池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池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修 订)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 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财教200790 号) ,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 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安徽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结合安徽省 高校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我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符合学校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且上一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及智育测评名次均 在本班学生数前 10%。 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的国家 奖学金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本校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 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成绩,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奖 学金申请表,认真、如实地进行填写。 第十一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 在系内公示 3 天以上,若无异议,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获得 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全校公示 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到校后,学校将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评审条件,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 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 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 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根据校规校纪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奖学 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系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池州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池州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简介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 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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