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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贷贷款款介介绍绍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 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银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 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 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银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银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涉涉及及范范围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活动包括: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开发并生产新产品等活动及相关的房屋购置、工程建设、技术设备购买与安装等。 相相关关概概念念1、贷款币种:有人民币和 外币两种。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主要根据 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项目建设需要、还款能力和银行的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8 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中长期贷款 利率执行,利率按借款 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即从 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贷贷款款特特点点固定资产贷款与一般 短期贷款相比,有如下特点。 1贷贷款款期期限限长长 固定资产再生产 活动,较一般产品的生产活动,具有体形庞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因而,固定资产贷款的贷款期限也比一般短期贷款长。 2双双重重计计划划性性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不仅必须是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而且必须受 信贷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约束。 3管管理理连连续续性性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的监督管理,只限于生产或流通过程,而固定资产贷款不仅建设过程要管理,而且项目竣工投产后仍需要管理,直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 申申请请条条件件1、持有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 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持有中国人民 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3、借款申请人经济效益好, 信用状况佳,偿债能力强, 管理制度完善; 4、落实银行认可的 担保; 5、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 6、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信贷政策; 7、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8、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通过,配套条件齐备,进口设备、物资货源落实。 9、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适适用用对对象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申申请请资资料料信贷业务申请书;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 贷款证(卡) 、授权书等;董事会成员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名单和签字样本,董事会决议等;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经有权机构审计或核准的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建设 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项目建议书 及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概算资料,项目前期准备完成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担保材料,包括保证人的证明文件、财务资料、担保的承诺文件、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 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申办办程程序序1、提交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报告,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用还款计划等。 申办程序2、贷前评估。银行进行贷前的调查和评估、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 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形成评估意见。 3、签订合同。如银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双方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各方签署合同。 4、落实担保。借款人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后,需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5、贷款获取。借款人办妥银行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银行可向您发放贷款,您可按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分分类类介介绍绍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性质、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下列几种贷款。 1. 基基本本建建设设贷贷款款 基本建设贷款主要指为经济、科技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项目,或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在新的地点、依靠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和人员的投资项目,即外延扩大再生产 的基本建设项目 ,对这类项目发放的贷款叫基本建设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贷款年度计划掌握发放。 2技技术术改改造造贷贷款款 技术改造贷款主要指用于支持现有企事业 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 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发放的贷款。 3科科技技开开发发贷贷款款 科技开发贷款指对科技、教育、医药卫生、 农业和工业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试制过程中,为进入中小批量生产需增添的固定资产,在自筹资金不足时而发放的贷款。 4商商业业网网点点设设施施贷贷款款 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指对 商业、餐饮业、旅游业及工业石油、烟草行业等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装修等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收收费费标标准准贷款各项收费均通过 合同约定。 贷贷款款利利弊弊优优点点固定资产贷款相对稳定和固定。可以把偿还贷款计划及长期贷款列入预算内。 可以协助购买资产否则负担不起。 购买的资产将成为贷款抵押品。 缺缺点点长期贷款的利率高于 短期贷款。 贷款申请通常内容非常详细。 贷款人要求很多购买详情和业务财政状况的资料。 如果违反贷款合约,可能需要立即偿还全部贷款。 如果无力偿还贷款,贷款人可能会没收资产使业务陷于瘫痪。 计计划划管管理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 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和信贷计划,实行“双重规模控制 ”。所有贷款必须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发放。严禁计划外贷款,严禁以银行贷款代替企业、地方的自筹资金搞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的管理原则为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分类运行,保证重点,择优倾斜 ”。全行固定资产 贷款指标实行周转和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是按 1994 年末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全辖的营运资金和存款总额在全行同类指标中占比的方法,综合确定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并由管辖分行根据业务规模、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达到所属分支行。二是1994 年后新成立的行,以总行拨付给该行的营运资金与1994 年末全行营运资金周转额度含量乘积的方式确定追加管辖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总额,再由管辖分行按上述原则分配至新设分、支行。三是其余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全行统收统配,每年由总行下达有关收回或增加贷款的指标。 (一)各行的周转指标主要用于1000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总行的统筹指标主要用于1000 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和国家专项贷款,原则上采取与项目挂钩 “戴帽”下达的办法。 (三)为适应 一级法人体制后银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总行在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上的集中调控能力,从1995 年度起,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回收后,应视 项目贷款指标的来源渠道,分归总、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新增部分及总行集中部分由总行根据 国家产业政策 、信贷投向、项目的综合情况、承办行的经营管理、资金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筛选后下达。贷款规模的安排要向重点、有影响项目,向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向资金收益好的行倾斜。 固固定定资资产产贷贷款款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第 2 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 固定资产投资 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 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 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 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 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 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 投资项目资本金 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 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 尽职调查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 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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