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易法客 在线法律服务供应商离婚起诉状离婚起诉状原告:林慧,性别:女,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5035419888076 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路22号 联系方式:13998688686 被告:邓刚,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732197909036897 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路22号 联系方式:13898988989。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 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决孩子邓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 800 元的抚养费, 支付时间为每月的 5 日,直至小孩年满 18 周岁。 (3)判决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999号房产归原告所有。 (4)判决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银行帐号为 62999086384 中的存款 9000 元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 (1)原告与被告于 2008 年 8 月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通过 相亲认识的,没有任何的恋爱基础,在此之前对被告无任何的了解, 双方于 2009 年 6 月 1 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难以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 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面对家庭生活琐事,未能采取恰当有 效的方式处理,夫妻之间缺乏宽容、理解、互不信任,致使双方引发 感情危机。“家和万事兴”,如果家庭只有无止境的争吵,夫妻感情谈 何说起?和谐稳定、相敬相爱、互帮互助才是家庭存在的意义。而且易法客 在线法律服务供应商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语言,严重缺乏沟通以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 在一起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折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孩子邓江长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生活环境稳定及健 康成长角度出发,请求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有义务承担孩 子的抚养费。孩子邓丽适合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生活 环境稳定及健康成长角度出发,请求判决孩子邓丽由被告抚养为宜。 (3)原、被告自结婚之日起到现在从未同居过,一直处于分居的状 态,毫无夫妻感情可言,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恳请贵院依法解除 双方婚姻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请贵院依法判决。此致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邓刚2014 年 9 月 9 日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