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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 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 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二 00 二年一月七日附件: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 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 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 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 算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 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 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 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 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 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2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 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 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 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目目 录录(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勘察收费标准)1. 总则-22. 工程测量-43. 岩石工程勘察-7 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11 5. 水文地质勘察-14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17 7. 工程物探-18 8. 室内试验-209. 煤炭工程勘察-23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23 11.电力工程勘察-26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29 13.铁路工程勘察-2914.公路工程勘察-30 15.通信工程勘察-31 16.海洋工程勘察-33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351 总总 则则 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 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 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3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 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1浮动幅度值)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 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 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 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 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 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 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 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 系数为 1.2。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 2000m 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00m 为 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 为 1.2 海拔高程 35014000m 为 1.3 海拔高程 4001m 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1.0.11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 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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