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页
第2页 / 共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陕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经济困困难难学生学生资资助工作助工作暂暂行行办办法法陕教资200759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 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726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 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 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 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政府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等 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省高等学校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 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第二章 资资助体系的内容助体系的内容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 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 县(区)入学救助金组成。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金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 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 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适当向国家最 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 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2500 元,家 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1500 元。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贫困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 入学救助机制,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措施,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切实做好贫困家庭新生入 学的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省、 市财政和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按 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每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 取 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 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的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对各项勤工助学活 动应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高等学校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 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 10。 第十六条 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校内无息借款等资助项目,由高 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 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面向高等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学校应积极 主动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完 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 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第三章 资资助机构和人助机构和人员员 第二十条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助工作。高等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设立陕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学生资助的管 理和协调工作。高等学校应设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 施工作。高等学校应明晰资助机构工作职责,落实足额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 专门办公场所,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按照每生每年 3 元的标准在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的 6资 助经费总额中核定学校资助机构的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 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帐或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按照全日制在校生总数配备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在校生总数 2 万人以上的配备 4 人以上,1 至 2 万人的配备 3 至 4 人, l 万人以下的配备 2 至 3 人。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为资助机构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应配备足 够用办公设备及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每年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 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高等学校和资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高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考核及激励机制。 第四章第四章 资资助程序助程序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 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 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 和使用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执行。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时完成国家奖学金、国 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资助机构应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各高等学校应坚持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 监监督与管理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指导督促高等学校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 监察厅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资助经费的高等学校,予以通报 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 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 格履约。省教育厅可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贷款银行可将其 违约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 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 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 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 20 小时,参加 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 2 次,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三十八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 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 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和承担全日制高职以上学历教 育的成人高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从事 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执行新 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普通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含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贫困家庭 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O0582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