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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管理办法(暂行) 1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 商贸会员商贸会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暂行)(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运营,维护商贸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商贸会员在交易所的业务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以及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商贸会员是指经交易所审核认可,获得交易所商贸会员资格,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上市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在一定范围内接受供应商、采购商,交易商会员订购与交易贵金属现货,并由此获得收益并承担风险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交易所商贸会员资格后,须与交易所签订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会员入市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所业务发展具体情况调整商贸会员数量。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商贸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商贸会员商贸会员资格资格 第第五五条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以及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相关管理规定,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商贸会员。 第六第六条条 申请成为商贸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3 人(含)以上具备 3 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管理办法(暂行) 2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 3 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熟悉并认可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10、商贸会员必须在广东省广州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11、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 、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 10 亿人民币) 、大型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 30 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 10 亿人民币) ,经交易所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商贸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第三章章 商贸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商贸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第七条 交易所商贸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交割及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三)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享受履行成交的交易商会员交易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分成。 (六)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八条第八条 交易所商贸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管理办法(暂行) 3 (二)对商贸会员账户和交易密码的管理负全部责任,并对使用商贸会员账户和交易密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履行保密责任,须维护交易所声誉,不得传播制造任何有损甲方声誉言论; (八)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会员入会会员摊位费万元(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 ;会员席位维护费万元/年。 (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摊位费不予退还,且交易所拥有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九条第九条 履行成交义务: (一)商贸会员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接受供应商会员、采购商会员、交易商会员贵金属现货及现货电子合同买卖交易,为市场提供合理买卖机会,从而实现市场的正常贵金属现货买卖; (二)商贸会员履行成交义务,由交易所为其提供自动交易模块实现。 第第四四章章 商贸会员资格申请与办理商贸会员资格申请与办理 第十第十条条 商贸会员申请程序 (一)申请成为商贸会员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书面的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会员申请表 ; 2、提交申请企业的介绍及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说明,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 3、提交申请企业的主要运营团队人员的履历或相关资质; 4、承担现货交易负责人及专业从业人员简历、资历证明; 5、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管理办法(暂行) 4 6、贵金属项目经济商业计划书; 7、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二)(二)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由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初审结果。 (三)(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到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签订商贸会员合作协议;同时向交易所交纳商贸会员摊位费,并在广东省广州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注:自审核通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所要求签订商贸会员的法律文件者,其申请商贸会员资格被自动取消,且在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入市申请。 (四四)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公司组织结构图。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五五)复审合格后,与交易所签署入市协议,正式成为商贸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六六)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 、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 10 亿人民币) 、大型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 30 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 10 亿人民币)申请交易所商贸会员,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与入市协议,直接成为商贸会员。 第第十一十一条条 商贸会员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后,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管理办法(暂行) 5 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后,向交易所稽核部门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第十二十二条条 交易所对商贸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 6 月 1 日至 7月 31 日。年检时商贸会员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商贸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四)具体参照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会员年检实施细则 。 交易所对商贸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年检的, 在其 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所终止其商贸会员资格。 第五第五章章 商贸会员商贸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交易所商贸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商贸会员资格。 1、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第十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2、 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作资格进行审核, 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交易所同意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会员资格转让协议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转让方移交商贸会员铜牌给受让方; 4)受让方到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签订有关商贸会员资格的法律文件; 5)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4、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缴纳的会员摊位费不予退还。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管理办法(暂行) 6 5、交易所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商贸会员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商贸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商贸会员转让时受让方需签署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会员资格转让承续义务协议 1、商贸会员转让时有货物交割手续未完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未开完税发票; 2、商贸会员转让时,已交割货物的保质期未到期; 3、其它交易所认为未尽之义务。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商贸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商贸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1、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2、涉嫌违规,被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3、取得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4、已被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取消商贸会员资格的; 5、与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商贸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书面报告: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 50 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10、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商贸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管理办法(暂行) 7 (一)商贸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商贸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关于终止商贸会员资格的申请; 3、客户安置及现货订金清退方案; 4、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员工处置方案;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商贸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现货订金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交易所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商贸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交易所已经收取商贸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商贸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商贸会员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由商贸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所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 90 个工作日。 (五)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交易所确认会员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交易所与商贸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监督处罚处罚 第十八第十八条条 商贸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商贸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会员资格; 广东汇金贵金属交易所商贸管理办法(暂行) 8 (五)撤销会员资格。 第第二二十条十条 商贸会员未履行本管理办法第三章商贸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规定的,经警告仍不履行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商贸会员资格,会员摊位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商贸会员违反本办法与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与交易所签署的所有文本,经交易所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商贸会员资格,会员摊位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 商贸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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