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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改进型课堂教学模式研究法学改进型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1 商法学教学法改革问题的提出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再审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近年来陡然增加。这样的压力不仅仅反映到我们的毕业生身上,同时也给开办法学本科的高等院校不小的压力。一时间有学者讨论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有学者讨论引入美国或其他国家的教学方法改进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还有学者讨论法学本科的存废。似乎法学本科教学到了不得不改的境地,不改则即将没有生存的空间。然而,作为学校教学来讲,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是既定的,即在通识教育框架下培养法律学者(LegalAcademics)、法律实践者(LegalPracti-tioners)和具备法律知识的人(CultivatedMenandWomen)。这样的综合性教学目标给我国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高校在这些目标中踌躇,在没有合适的教学方法的时候也就很难有一个平衡和清晰的定位,以至于有西方学者指出:大学无法实现前两者目标,因为其都要求进行专门的、有目的培养和教学,故最终往往只能培养出具备法律知识的人1。为了满足国家教育整体发展的需要,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不得不逐步调整法学本科的教学活动,以适应社会对于法学本科生的要求。这就要求学校将培养法律学者与法律实践者的两项目标给以清晰的认识和支持,在现有的条件下,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高校法学院具体教学操作的本科教学模式,从而改善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积极培养具有更高水平和更为专业的法学本科生2。商法学课程教学法变革的必要性首先,发展中的商法学要求改变目前的教学方法,以适应培养法律学者和法律实践者的客观要求。在法学本科的教学中,商法学是作为教育部指定的法学类主要课程为学生开设的,其课程内容主要涵盖商法总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诸多商事法律部门。长期以来,在各个法学院商法学课程教学中,传统课堂讲授的形式(Lecture)成为传播商法学知识的主要方法。然而,近几年,随着国家商事立法、司法以及诉讼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在商事法律实践中涌现了大量优秀的实践经验和杰出的司法判例,但这些宝贵的知识财富却与我们的课堂教学没能有机整合。学生没有能够有效借用这些丰富的资料改善被动学习的教学局面,以至于很多时候没有能够在现有条件下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是目前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一个不小的遗憾。其次,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的商法学学科特征要求我们积极引入新的教学方法3。实践性是商法学教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商法学课程的安排必须回应商法实践,解决商事法律的实践性问题。商法学是一门来源于商事法律实践的科学,其产生的源泉是随市场发展而纷繁变化的商事法律关系。而商法学所要教授的内容既要包含这些纷繁变化的商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对稳定、不变的一般规律,又要包含用于指导商事法律关系发展的具体法律规则运用,使大学本科学生建立对于商法学的基本认识。对于商法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是需要大量的实例来实现的,而现实生活中又有如此丰富的商法实践活动,诸如票据法律问题、股权纠纷、关联交易、公司僵局等等。面对这样的需求和实际供给,应该说商法学的实践知识传播和设置是具有天然的条件的。因此,最为理想的商法学课程应当是一门在教授经典商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给学生带来近似的或尽可能真实的商法实践感受,让他们从课堂讲授的被动方转变到代理人、或当事人等的角度,去主动思考一个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从而使学生在商事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上更为深入和透彻,扭转目前商法学教学中丰富的实践资料与呆板的教学法之间的尴尬局面。2 对 3 种教学法的评析传统课堂讲授(Lecture)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做单向的知识传播,阐明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并介绍有影响力的案例的课堂讲授作为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在各国的法学教育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在商法学教学中存在的必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首先,课堂讲授可以使一个主讲教师面对可能上百人的学生,其第一优点就是高费效比。综观国内外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课堂讲授是学校最为推崇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资源中,教师一直是最为宝贵的。一个有着丰富教学经历的教师更是难得。为了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使更多的学生受益,法学院就不得不以课堂讲授为主要形式来解决极少优质教师与大量学生之间的矛盾。在国外法学院课堂讲授也可能是学生获取权威教授传授知识的唯一机会。例如在英国的许多法学院,往往几百人聆听一个权威教授的讲演,而这些教授都是在其国内极具学术影响力的,学生们以能够听到他们的讲授感到幸运。其次,课堂讲授可以很好地向学生展示主讲教师的思维方法。一堂好的课堂讲授总是可以向学生展现主讲教师的精妙的思维和逻辑,传授对于一些学术问题的特定的思维方式、方法。对于本科生来讲,学习如何思考或者说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极为重要的。商法学的入门学习离不开教师通过自己的感悟和理解而形成的课堂讲授,特别是对于一些较为抽象的商法学理论的学习更需要通过课堂讲授来具体阐明。同时,教师的讲授向学生展示了最为直接的学习经验和感受,可以较为容易地起到对学生的入门教育的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该课程的时候不至于一开始就陷入错误的思维方法之中。然而,如果一味地将传统课堂讲授作为商法学的教学方法,而忽视其他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则必然导致传统课堂讲授的缺点无法得到克服。毕竟在任何课堂讲授中,不可能做到每句话都引人入胜。传统课堂讲授的主要缺点就是学生被动学习且学习效率较低。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决定了教学的成败。如果一个优秀的教师仅仅在课堂上以流利的表达、准确的语言、精彩的引证向学生阐述了知识,而学生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未能积极调动,课前、课后不愿意主动学习和思考,对于课堂讲授的内容只是机械的记忆,那么,这样的学习是低效的。商法学的教学要取得好的效果,就要依赖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有意识地发现生活当中的现实商事法律关系,并运用在课堂讲授中所得到的知识体系去分析和解决现实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案例教学(CaseMethod)案例教学是普通法国家法学院在教学中所采用的一种主要的教学方法。与传统课堂讲授所不同的是学生在课前需要阅读指定的某个或一系列案例,教师在课堂上围绕这些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并不依赖一般的课堂讲授逻辑和模式。这样的教学模式有着大量的固有优点,但是其同时无可避免地带来许多固有的问题4。首先,这样的教学方法有着其独特的魅力,克服了传统课堂讲授法中学生被动学习的问题,该方法在英美国家的法学院教育中被长期广泛地使用。它主要有如下优点:使学生对于法律问题的理解更为具体而真切;使学生自己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并形成自己独有的方法;使课堂气氛活跃,因为所教授的案例一般都非常的有趣;从法官判案的角度增强学生对除了法学观点之外的其他可能影响判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的理解;使教师不得不每年更新教案已增加新的案例作为教授内容。其次,案例教学法也同时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案例教学综合消耗很大,往往为了讲授一个法律问题而不得不让学生查阅整个案件的发展及审理经过,有的判决书甚至超过百页,不仅仅教师在引述的时候困难重重,学生更是花费大量宝贵的时间;学生往往因为对知识体系不熟练而无法形成自己对案例的看法与观点;案例教学法往往无法在分析案例的时候给出完整的或更为全面的并与案例相关的知识体系;案例教学法对学习相关立法活动来讲是不够的;案例教学由于在案例的分析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而无法深入讨论法律问题背后的哲学、道德以及社会学背景;案例教学法无法涵盖所有的知识体系,在案件不能涉及的地方留下了疑问;如果学生不去阅读案例,就不可能很好地开展案例教学。需要指出的是,英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并不是不着边际的教授任意案例。在普通法国家,所用于教学的案例往往就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只是因为自己的法律体系的特点而不得已教授案例,而并非出于对于教学法的多样化的目的。我们在选择案例教学的时候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我们的判例罕有约束力,即一个案例讲授之后对于今后实践指导的价值被自身法律体系的特征大大降低。虽然所讲授的案例在学理上具备相对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于司法实践来讲,从根本上不具备英美法案例的指导意义和效果5。案例法教学的缺点以及我国案例没有约束力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告诉我们,案例教学不可盲目照搬。诊所式教学(ClinicalTeaching)诊所式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流行的教学方法,主要依赖学生参与真实的法律实践工作,在日常法律实践中学习基本法律实践技能。作为目前法学教育中最为昂贵的一种教学方法,通常一位教师仅能指导 23 名学生6。诊所式教育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中广泛地被许多学者纳入了考虑范围。诊所式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通过真实法律案件的接触,使得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学理论的时候有机会接触实践经验,通过对于法律实践活动的参与进一步深刻地理解抽象的法学理论;另一方面,有专职教师贴身辅导,就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手把手的指导,可以避免在课堂教学中没有很好针对个别学生具体问题的情况出现7。可以说,如果时间允许,成本方面忽略不计,诊所式教学是最为有效和成功的教学法。一方面,它能够克服传统课堂讲授中学生被动性问题;另一方面它也不是案例教学那种仅仅局限于对书本案例的分析,而是针对鲜活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进行教学,其良好的效果可见一斑。然而,结合我国目前法学本科的基本情况考虑,简单复制美国法学院的诊所式教学是不妥当的,并且是不切实际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美国法学院都是学士后教育,其学生的年龄、学识以及社会阅历等诸方面都较我国本科生强,具备较强的参与法律事务的基本能力;其次,美国法学教育历来以精英教育而自居,其法学教学方法往往不惜考虑成本去培养优秀的律师,而我国的本科教育面对的是众多的学生(特别是在扩招以后),更强调通识教育,强调基本的法学素养的培养,而并非以专门培养优秀的律师为己任;再次,诊所式教学无法与我国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有机结合,其小规模的精品教学模式实在难以同我国法学本科教学基本模式相契合;最后,美国的诊所式教学符合其判例法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学习法律以判例为起点,而在我国,案例没有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体系,因而大量依赖真实案例是无法使学生很好掌握每一个判决背后的法律原则的。3 发展适合我国商法学教学的改进型课堂讲授法立足于课堂教学通过对上述 3 种基本教学法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不能简单模仿西方国家法学院的做法,而应当在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取舍之后批判地继承西方法学教育的经验。因此,商法学的教学必须整合几种教学法的优点,开拓出适合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符合我国目前法学教学需要的改进型课堂讲授法。一方面,目前的商法学教学要想完全引入案例教学和诊所教学还受到诸如法律体系差异及成本核算等重要客观因素的制约,因而短时间内不可能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广泛推广;另一方面,传统课堂讲授法本身的缺点及学生被动学习的问题是可以在吸收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的优点的基础上得到改进的。如果完全否定传统课堂讲授法的积极作用,推行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必然将导致所引入的教学法水土不服,无法适应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需要,并且还会不恰当地增加教育成本,最终威胁到我国法学院的发展前景。在目前大量招收法学本科生,且生师比严重紧张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一种适合我国法学院本科教学并基于课堂教学的改进型课堂讲授(ModifiedLecture)教学法。其主要模式并不在于外在教学形式的变化,而是紧密依托课堂讲授的基本形式,在可能的范围内,将问题解决型案例教学法以及灵活的教学形式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相结合。这样的改进型课堂讲授法将有力回应社会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改进的需要,同时又不至于使教学改革脱离我国本科教育的实际资源配置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案例资源英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是将整个课堂围绕案例的事实和法律展开,分析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并以案例为线索来梳理法律知识体系。我国引入案例教学应当注意,在选择案例的时候尽可能地选择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实事相对简单并且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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