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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小康社会中的贡献经济法在小康社会中的贡献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向大会做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在二 0 二 0 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七大报告首先回顾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然后分别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 “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十个方面对如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了全面部署。一、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有:一、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四、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五、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推动力量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是我党的“三步走”战略目标中的第二步到二十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比 1991 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是第二步战略目标与第三步战略目标到 21 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之间的过渡性奋斗目标到 2020 年实现比小康社会更进一步的发展状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力量来源于市场、政府和第三部门。三种推动力量则要有三种法律规范,规范市场的是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规范政府的是以宪法和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规范第三部门以及规范政府与市场之间互动关系的则是以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为代表的社会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 1992 年党的十二大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是改革开放的起始阶段,确实非常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础,这个阶段是市场力量集中释放的阶段,是民商法兴起和繁荣的过程。198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对这个阶段改革的立法肯定和立法总结。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建设的部署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 1980 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基本实现。 ”这是党对市场迸发的力量在实践性上的肯定。1992 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目标则是对这个阶段的改革的最终肯定和总结。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强大效率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天生就有其缺陷盲目性、唯利性以及市场竞争往往导致垄断。只不过在市场经济兴起的时候其缺陷没有大量地显现,这样人们往往忽视了市场的缺陷。在西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市场被认为是万能的。在我国,市场刚刚兴起的阶段,市场的积极作用往往掩盖了市场的消极作用,或者人们忽视了市场的缺陷,因为如垄断等经济势力在计划经济年代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本身的缺陷开始显现出来,例如垄断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问题、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冲击问题。这些问题无法在市场内部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也无法在民商法本身的范围内得到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的力量主要在于使经济发展“快”,但是往往很难使经济发展“好”。同时,经济的不“好”的发展,最终会阻碍经济“快”地发展。而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是要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既然市场的缺陷不能在市场内部得到解决则需要外部的力量对其实施管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这个管理需要法律的规范,这个规范就是经济法。我国从建国伊始到改革开放之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主要或者完全依靠政府的推动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甚至政府被认为是万能的。政府在集中办大事方面的确有其特殊的优点,但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本来主要应当由市场来提供的私人物品则有其明显的效率低下的弊端。同时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使政府拥有大量的经济权力,这也容易造成大量的腐败问题。我们在改革开放伊始就开始了政治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消除官僚体制;二是给地方更大的权力,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这些改革主要由公法宪法和行政法解决。但是公法主要规范的是公共权力的分配问题如何分配公共权力以使国家更加有效地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但是在前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中,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主要局限于:其一是保卫国家安全;其二是维护国内安全秩序;其三是解决国内纠纷。政府提供的这些公共物品显然无法满足生产社会化的垄断资本主义的需要,更无法满足社会主义社会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对国家提出的更大的需求。因此,政府需要积极地提供另外一种公共物品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规范这种政府供给的法律无法由公法来完成,也无法通过公法本身的完善来完成,这更不是私法的任务,这就需要一种新的法律经济法来规范。经济法就是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失灵过程中产生。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在前垄断资本社会,国家和市场基本上是分开的,因此公法和私法也基本上是分开的,但是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和市场却无法彻底分离,公法和私法也必须融合成一种新的法律经济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由公法和私法来推动,更需要由经济法来推动经济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其特殊的地位。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与经济法价值的内在契合性是经济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前提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共有五项,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民生和生态的要求。但是经济的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基础性的,政治、文化、民生和生态等要求是建立在经济的要求之上的。这五项要求特别是经济的要求和生态的要求刚好与经济法的价值“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相吻合。2首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增强发展协调性”的要求主要就是指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的平衡,而这就是经济法价值中的“社会整体效益”;其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提出的“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则主要是指经济法价值中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发展不能再走“高耗能、高污染”这种只注重 GDP 量的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再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别提出生态环境的新要求,这同样是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相一致的经济法不但追求当代人之间利益的和谐还要注重上代人和下代人之间利益的和谐;最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同时要重视政治、文化和民生事业的发展。同样,只有实现经济法的价值“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效益”才能有政治、文化和民生事业的发展。四、经济法各子部门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法的作用和价值是联系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纽带,从主体的人角度而言,我们说是法的价值,从法作为客体角度而言则是法的作用,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的作用是人对法的价值需求在法上的反映。经济法的价值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之间的契合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前提。法的作用或者法律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3。依据不同的标准,法的作用有不同的分类,但是最主要的分类是:依据法律作用的对象分为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关系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法的规范作用又可以分为指引、评价和预测作用4;法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法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5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分为:法律对经济环境的作用、法律对政治环境的作用以及法律对精神文明的作用。经济法同时通过经济法的规范作用和经济法的社会作用于社会微观而言是规范作用,宏观而言则是社会作用。经济法通过构成经济法的各子部门法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经济法到底包括哪些子部门法,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是都认为包括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秩序规制法(或称市场规制法6、或市场竞争法7);有的学者如漆多俊认为还应当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8;有些学者如王全兴和杨紫煊认为还应当包括社会保障法;有学者如潘静成认为还包括环境保护法。那么经济法到底包括哪些子部门法呢?笔者赞同经济法学家顾功耘的观点,他认为包括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外经济法管制法和市场运行监管法五个子部门法。对此,笔者只做简略的分析,其一,国有经济法参与法从广义的宏观调控而言,应当包含在宏观调控法内,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加庞大的国有经济,不仅从规模上和重要性上宏观调控法都无法将其涵盖在内,因此国有经济法参与法应该成为独立的子部门法;其二,涉外经济管制法在经济彻底自由化与全球化之前,国家对涉外经济的管制是非常必需的,涉外经济法管制法也无法被其他子部门法所吸收;其三,市场运行监管法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的市场主要是金融市场的风险所制定的监管性法律,市场秩序规制法等子部门法也不能将其涵盖。那么这些子部门法如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作用呢?(一)宏观调控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宏观调控法存在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第三个缺陷即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9,就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的个体而言,他们是理性的,但是就整个市场整体而言,往往不是理性的,自由市场的发展往往会造成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以及经济结构的失衡,而这刚好违反了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性新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种经济的协调性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以及经济结构的和谐只能靠宏观调控法来维护。宏观调控法通过规范金融调控工具、财政调控工具、税收调控工具、计划调控工具、产业调控工具以及价格调控工具来实现经济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市场规制法是指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排除市场障碍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门,在西方被称之为“经济法宪法”,足见其重要性。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就要保证市场竞争,因为只有竞争才能有市场活力,可以说市场能够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市场“理性人”的存在以及竞争压力的存在如果没有竞争市场就是一潭死水。同时,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归根结底在于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而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仍然源于竞争的动力和压力。所以市场秩序规制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捍卫自由竞争和正当竞争的保护神。当然在保护竞争的同时,我们要协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经营者可以说是一体两翼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市场秩序规制法中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其中规定了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价格协议的规制、企业合并的规制和垄断势力滥用的规制。同时,我国反垄断法专章规定了行政性垄断的内容。这些反垄断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垄断的危害性,维护经济自由和公平竞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法律在我国都已经初步制定,他们对于全面建设社会可以说是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三)国家经济参与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市场的第二种缺陷是市场主体的唯利性,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10这就会造成经济的另外一种不和谐:赚钱的行业人人都想参与经营,而一些基础性的、具有一定公共性的和投资大的行业则没有人投资,同时市场的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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