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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胡华桂的委托,指派我们俩 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在调查了本案的相关证据 材料,特别是参加了法庭调查之后,我们两位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 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 原告胡华桂系被宿舍楼上的坠落物所砸伤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4 年 12 月 13 日上午,原告胡华桂经过长沙 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农产品公司)宿舍楼 1 栋 2 单 元 303 楼下时,被 303 房阳台上坠落的木板砸中头部,造成重伤。 对于这一基本事实,农产品公司在其答辩状及庭审中都予以了认可, 邓伏清也承认胡华桂在宿舍楼下经过时被木板砸伤的事实,只是认 为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木板肯定是从 303 房坠落,而不是从其它房 间坠落的。 对于以上基本事实,我们两位代理人对当时的现场证人王雪梅和粟 文光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合法的调查笔录,两位证人在庭上也对 基本事实予以了确证,再结合现场的照片以及邓伏清在事后主动支 付医药费及协商等一系列行为,关于胡华桂被从宿舍楼上的坠落物 砸伤的基本案件事实应该是清楚无误的。 二、肇事房屋的所有人是被告农产品公司,共同管理人是被告农产 品公司和被告邓伏清;两被告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1,2004 年 11 月 1 日,农产品公司虽然就该宿舍楼的 1 栋 303 房与 邓伏清签订了认购住房协议,但该房的产权并没有因此而转移 给邓伏清。 (一),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商品房预售,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销售证明,与买受人 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法定期限内持商品房买卖 合同到房地局备案。农产品公司与邓伏清之间的认购住房协议 只是一个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房屋符合销售条件时,进行买卖交易 的意向书,因此该认购住房协议非但现在不能作为产权转移的 法定凭证,而且因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将来也不能 凭此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二),上述认购住房协议中没有任何关于房价款、房屋面积, 产权办理时间,交付时间等房屋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在该协议 第十条甚至约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用以办理产权证使用, 由此可见,该认购住房协议只是买卖双方用以规避我国房地产 法律法规及政策,逃避房产行政管理的一份内部协议,其内容违反 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有损国家利益,因此该协议应属于无效合 同。 (三),房屋产权证是房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在邓伏清未获 得该房的房产证以前,那么该房就应属于作为建设单位的农产品公 司所有。况且凭上述认购住房协议,在法律上,无论是现在或 者将来,邓伏清都无法成为该房产的合法产权人。 2,农产品公司和邓伏清是该肇事房屋的共同管理人。 (1),农产品公司未与邓伏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 案的情况下,仅凭认购住房协议就将房屋交付给邓伏清的行为 是一种非法的房屋交付行为,因此,邓伏清并没有获得合法的房屋 管理权,农产品公司并不能从该房屋的管理责任中脱离。 (2),农产品公司是在事件发生后的 12 月 24 日才正式和邓伏清办 理房屋的全面交接手续的,其中包括钥匙的移交,也就是说,该房 屋是在侵权事件以后才由农产品公司全面移交给邓伏清管理的,因 此,在事件发生时,该房屋处于邓伏清和农产品的共同管理之下, 两者都负有对该房屋的管理之责。 (3),在认购协议书中邓伏清和农产品公司虽然约定房屋的安 全保卫之责由邓伏清承担,但是合同之约定只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农产品公司不能以有内部约定为由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免除侵 权之责,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的管理过失责任。 三、农产品公司和邓伏清均未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该承担全 部的侵权责任 农产品公司和邓伏清均对该房屋有管理之责,虽然双方互相推诿管 理责任,各自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份额不明,但是都没有举证证明自 己对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原告胡华桂受到侵害的场所是在街道上, 该街道是胡华桂出入自己住所的唯一通道,在该街道的任何位置也 没有设置禁止通行和危险提示的标志,因此,邓伏清的代理人所持 的胡华桂在此经过有过错的观点不能成立。因此,不管农产品公司和邓伏清各自应承担的管理责任份额有多大, 各自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多大,但就整体的责任而言,农产品公司 和邓伏清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四,原告胡华桂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来 计算 证人王雪梅的证人证言、胡华桂的计划生育证、马王堆市场的摊位 证及缴费凭证均可证明胡华桂从 1996 年起即居住在长沙市马王堆, 从事蔬菜水果批发。因此,长沙市马王堆是胡华桂的经常居住地, 对其的残疾赔偿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可见,法律给出的是两种可选择的计算标准,而并不是规定农村 户口的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城市户口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计 算赔偿金。具体选择哪种标准计算,应该按受害人实际可获得的收 入水平来衡量比较。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致残导致的今后收入 减少的一种补偿,因此,受害人实际的收入水平才应该是计算收入 减少的标准。胡华桂长期生活工作在长沙市马王堆,如果按农村居 民标准计算其今后的收入补偿,不但有违立法精神,而且不符合客 观事实。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司法鉴定 1,原告颅脑受损以后,易爆易怒,经常间歇性精神失常,一发作就 打骂家人,使得全家不安宁,而且一般是晚上发作,附近居民也颇 有怨言。原告向两被告提出五千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合法,而 且合情合理,且诚实善良地顾及了我国的国情及两被告人的感情。 2,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华桂重型颅脑损伤遗留轻度智能、 记忆障碍,构成六级伤伤残。并鉴定后期颅骨缺损修补手术治疗费 为 15000 到 18000 元。此鉴定是胡华桂伤情稳定以后所作的鉴定, 所鉴定的六级伤残是指智能、记忆方面的精神伤残,后期治疗费是 指用于颅骨缺损修补所需的费用,是一种物理修补。因此,后期的 物理手术治疗并不会改变精神方面的伤残程序,手术治疗费并没有 被重复计算进去。综上所述,总之原告胡华桂受两被告管理的建筑物上的坠落物砸伤 事实清楚,两被告管理责任不可推脱,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 合理。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判决。谢谢。代理律师:李炎辉 江帆200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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