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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入手,着重阐述了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改革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 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 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 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 设的推进,这项制度应该说在今天焕发了新的生机,特别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决定的公布实施,从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 力。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现状陪审制度是从西方传入的,我们现在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历 史,最早从*根据地开始实行,应该说在我国也有优良的传统,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 一个特色。 1954 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在建国后的初期,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一制度的实行,对吸 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以及增强 审判力量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在十年文革期间,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受到极大的破 坏,所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一度停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恢 复,至今一直实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名称上称为“陪审” ,但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完全不同, 其在形式上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是极为相似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 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能够进行独立的审判。然而,基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仍然是有很大不同。同陪审制度在世界其它国家所遇到的一样,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也不是一帆 风顺的,甚至一度走到了被废止的地步。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大多流于形势,陪而不审,成为了威严法官的陪衬,这是我们的司法 制度所面临的尴尬。我们仔细的审视现实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现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 题:首先,法院聘请到陪审员之后,由于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相对比较低,而且绝大多数 陪审员都是兼职的,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不高。在审判实 践中,组成合议庭的案件要提前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因此,很难确定在未来 的庭审当中,陪审员是否能准时参加庭审,因此实践做法往往是合议庭组成人员极少有陪 审员,陪审员成了“名义”上的陪审员。其次,陪审员的素质不高和参审意识不强也制约了陪审作用的发挥。陪审制度很大程 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较高的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之上的,而我国国民这方面的素质显然是有 欠缺的。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陪审员往往在庭审中难以对案 件有正确的把握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只能惟法官的马首是瞻。第三,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审判委员 会的存在和二审再审的可能,合议庭的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最终法律意义,由专业 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以及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始终控制着最终司法权。 ”1 于是,主要在 一审中参与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就无力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施加自己的影响。另外,对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方式不合理,外界对陪审员的压力难以消除等现象也一定程度的存在。总体来看,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在逐渐淡化。有的学 者认为, “在我国不存在实行陪审制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古代历来是由各级官吏担任法官, 从来没有出现过陪审制度” 。2 因而,在我国这样不具备相应文化底蕴的国家,强行将陪审 制度移植进来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陪审制完全是舶来之物,既无价值且易生诸多麻烦与 困扰,影响诉讼效率和公正, ”是一项应予废除的制度。3 那么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 人民陪审制度真的已经丧失了生命力到了必须予以抛弃的地步了吗?如果我们从陪审制所 发挥的政治作用和司法功能来考察,就会发现结论并不是这么简单。 二、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充 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司法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倡导政治文明建设的今 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更加充 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也是维护司法 公正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 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督促法官秉公办案,帮助法官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 防止法官专断。专家型陪审员更是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 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更 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 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 信任和接受,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体现了新世纪最核心的司法理念司法为 民的思想内涵。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通过立法完善人民陪审 员制度,是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和重要内容,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 革的重大决策。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巩固这项改革的成果,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 推进和深化,将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和施行,是 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并将 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当前在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多年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当家 作主的地位、监督法院严格执法、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及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体现 司法为民思想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一,司法为民价值。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 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审判工作 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新尺度,也是人民法院优良传统的新发展,充分体现人民意识,人民陪 审员制是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和一种审判组织形式,遵照一定程序吸收普 通公民参加案件审判活动。这一制度的落实,既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了感情, 又让当事人通过诉讼体会到了现代司法文明,也使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真正贯彻落实 到诉讼活动之中。同时,促进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核心思想。第二,司法民主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民主价值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作 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其他司法民主形式不可替 代的独特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参与审判过程,可以使民众认识到某个裁判是由法 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通过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达成的,这就可以加深民众对司法的 认同感,减少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促进民众对司法的关心,进而增强一般民众的法律 知识和法律意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 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第三,司法公正价值。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 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措施。其一是有利于促进司 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 人民陪审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 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其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推进有关诉 讼规则的确立。其三,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历来是“重人情,轻法治, ”不象英美国家, 人民历来是“重法治,轻人情。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先入为主 的内心确信与偏见,有利于遏制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偏私现象的发生。第四,司法独立价值。由一般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可以促使合议庭摆脱过多的行政干 预以及法院内部上级领导的干预。因为民众头上并没有乌纱帽,因此可能并不害怕因拒绝 干预而丢乌纱帽的危险。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 官在作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法官可以以裁判需要由合议庭集体作出 为由,而抵制外来的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 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 面的。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抵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 实现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陪审员的“临时身份”有助于避免来自合议庭外部的干扰,也 给法官提供了抵御对案件干涉的充分“理由” 。 第五,司法监督价值。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民众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并不仅 仅只是体现抽象的司法民主的意义,而能够体现具体的民主监督的内容。没有监督的权力, 必然产生腐败。在当前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种监督十分必要。一方面,通过陪 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有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法,也有利于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 的“暗箱操作”现象。另一方面,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保障司 法的民主公正。因为,如果参与审判的法官只有一个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 该法官敢于贪赃枉法的机会较大,但是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与其不相识的陪审员共同审判, 则该法官在各种*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陪审制通过吸收民众参与审判过程,将适用 法律和认定事实共同合议,这就可以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众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 制法官滥用职权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监督与法 官的廉洁公正。第六,司法权威价值。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公 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 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在实 际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 众进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 猜疑和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七,知识弥补价值。一些陪审员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和专业、技术特长,可以在审 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尤其是陪审员参 与审判,可以将民众所具有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案件作出判断, 这就是有利于帮助法官克服其有可能出现的官僚色彩。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与法官 共同讨论、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陪审员用社会视角观察问题、分析事物和独有的判断力。 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行现象,防止错案的发生。 三、改革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而现实中又存在诸多的问题,那就必须对其 进行改进和完善。 “近年来,人们寄希望于陪审制度能够较好的遏制司法腐败,故强化陪审制度的呼声渐隆。 ”4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颁布与实施则从立法上对这项 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更进一步地为它的改进和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也赋予了它 新的生命力。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 再结合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积极的探讨和实践,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几个方面来思考人民 陪审制度完善的方向和模式:首先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的范围问题。很多学者呼吁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哪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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