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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篇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章节修改内容备注“1.1.1 适用范围”删去“I 型客滚船、II 型客滚船” 。删第 1 章通则第 1 节 一般规定将“客船分类”内容调至第 5 篇第 1 章。调第 1 节 通则将 2004 规则 2008 修改通报“第 2 章 载运乘客的条件 第 1 节 通则”新 增的以下内容调至本章节: 2.1.2.3 I 型客滚船和 II 型客滚船的乘客(含司机及随车工作人员)应安置 在客舱内,不应滞留于滚装处所内。 2.1.2.4 I 型客滚船乘客(除司机外)的不应途经滚装处所上、下船。 2.1.2.5 车客渡船载运乘客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航行时间超过 0.5h 的车客渡船,应设置供车载乘客和散客使用的散席 客舱; (2) 航行时间不超过 0.5h 的车客渡船,客车在停留区域内应有自客车车门 至船舷逃生地点的安全通道,通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0.7m,车门保持开启 状态;乘客停留在车上的司机及随车工作人员应位于各自的车辆上,乘客 不停留在车上的司机及随车工作人员可位于各自的车辆上或位于客舱内或 位于散席区内,但均不应滞留在滚装处所。 (3) 车客渡船在载运危险品车辆时,不应载运除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以外 的乘客。调第 2 章 载运乘客的 条件第 2 节 不准载运乘 客的处所删去“客舱的净空高度小于 1.9m 的舱室” 。删第 1 节 客舱种类将 2004 规则 2008 修改通报新增的“3.1.2.3 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1 小 时的第 4 类客船和第 5 类客船可组合设置坐席客舱和散席客舱,其中坐席客船 座椅数量应不少于乘客总人数的 60%”修改为以下内容: 3.1.2.3 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1 小时的第 4 类客船和第 5 类客串可组 合设置坐席客舱和散席客舱,其中:逆水延续航行时间等于或超过 0.5 小 时的第 4 类客船,坐席客舱座椅数量应不少于乘客总人数的 60%;逆水 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0.5 小时的第 5 类客船,坐席客舱座椅数量应不少于 乘客总人数的 30%。改4.3.3.2(1)中删去“舱室床铺数超过 300 个时,按表 4.3.3.2(1)每满 50 个增设一个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删4.3.3.3 中删去“应急扶梯可以是直梯或沿壁踏步梯删删去 2004 规则的“4.3.3.5 符合 4.3.3.4 要求的两个窗户可作为一个应急出 口计” ;删第 3 章 乘客舱室的 分类第 3 节 通道、出入 口和扶梯删去 2004 规则 4.3.4.3 中的“出入公共场所及一切主要通道的扶梯应用不 然材料制成,扶梯出入口的宽度应与扶梯宽度相适应”删第 1 节 厨 房5.1.2.1 中将“厨房一般应设置在干舷甲板以上,厨房的门应开向开敞处所, 并注意避免烹调气味渗入其它公共或居住处所。厨房不能作为通向其他舱室的 通道”修改为: “厨房一般应设置在干舷甲板以上,并注意避免烹调气味渗入其它公共或 居住处所。 ”改第 5 章 公共处所及 服务处所第 2 节 餐 厅5.2.1.3 中将“提供餐饮服务的客船应设置单独的餐具洗涤间和餐具贮存间。 餐具洗涤间和餐具贮存间不应占用餐厅的面积。 ”修改为: “提供餐饮服务的第 1、2 类客船应设置单独的餐具洗涤间和餐具贮存间。改餐具洗涤间和餐具贮存间不应占用餐厅的面积。 ”5.2.1.4 中将“在餐具贮存间内不应洗涤餐具。 ”修改为: “第 1、2 类客船在餐具贮存间内不应洗涤餐具。 ”改第 7 章 供水、通风、 照明、暖气 和空调设备第 2 节 通 风增加“7.2.1.5 通风管不应通过舱壁甲板(定义详见第 5 篇第 2 章第 1 节) 以下的水密舱壁。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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