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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稳性校核及检查第 1 章 通则1.1 规则及本局接受的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现行船舶稳性标准是船舶稳性资料审查的 依据。各种渔业船舶适用的完整及破舱稳性标准见表 1.1。 表 1.1 稳性标准 标 准 名 称 稳性种类适 用 范 围规则(2000) 第七篇第 5 章 完整船长 L12m 的非国际渔业船舶规则(2002) 第五篇第 4 章 完整船长 L12m 的非 国际渔业船舶1977 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 年议定书完整船长 L24m 的国际渔船IMO RES.A749(18)完整船长 L24m 的所有类型船 舶,以及船长 L12m 的有甲板渔船SOLAS 74/78 第-1 章 B-1 部分破舱符合 SOLAS 公约,L85m 的船舶MAPOL73/78完整、破舱总吨位大于或等于 150 的油 船ICLL66/88破舱A、B-60 和 B-100 型船舶1.2 国际渔业船舶应按 IMO 稳性标准进行衡准。非国际渔业船舶按规则规定的稳性标准衡准,也可按 IMO 稳性 标准衡准。第 2 章 倾斜试验与空船排水量测量2.1 倾斜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的实际位置。船舶应尽可能在接近完工状 态(空船状态)下,进行倾斜试验。如船舶限于条件,难以达到空船状态,可允许有不包括 油、水在内的少量多余或不足物件。多余或不足物件的重量一般应不超过空船排水量的 0.5%。 2.2 新建船舶完工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进行倾斜试验。 2.3 同一船厂按同一审批图纸建造的同型船,除首制船外,可进行空船排水量测量以替代 倾斜试验。 2.4 对于空船排水量占设计排水量 75%以上的船舶,无论其是否为后续姐妹船,均应要求 做倾斜试验。 2.5 后续姐妹船的空船排水量测量结果应与做倾斜试验的首制船进行比较,若其空船排水 量与首制船相差超过 2%,或重心纵向位置相差超过 1%船长时,该船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2.6 若后续姐妹船的空船排水量及重心的纵向位置与首制船相差均不超过 0.5%时,则首制 船的完工稳性报告及装载手册可直接用于该船。否则,用于完工稳性及装载手册的空船排水 量及重心应根据倾斜试验及空船排水量测量结果进行偏于安全的计算后得出。 2.7 若后续姐妹船与首制船略有差别,且重量及重心相差已知,为便于按本篇 2.5 条的规 定进行比较,应对首制船的重量重心进行调整计算以作为比较的基础。 2.8 如参考类似船舶的现有数据能明显地表示该船的尺度比例及布置,在一切可能的装载 情况下均具有大于规定要求的初重稳距时,经验船部门同意,该船可免作倾斜试验。 2.9 倾斜试验应按本局接受的 IMO RES.A749(18)第 7 章“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的确定” 及其附录“倾斜试验实施指南”的要求进行。也可按照CB/T 3035 船舶倾斜试验的 要求进行。 2.10 空船排水量测量应按倾斜试验要求中的适用部分进行。 2.11 倾斜试验或空船排水量测量前,船厂应提交倾斜试验或空船排水量测量大纲给现场验 船师审核。 2.12 倾斜试验或空船排水量测量应按经审批的试验大纲,并有验船师在场时进行。验船师试验前应认真检查试验的准备工作。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试验准备工作未做好时,不得进行试 验。 2.13 倾斜试验或空船排水量测量一旦结束,试验主持人与验船师等人员应在离船前对试验 或测量数据进行签署确认。 2.14 船厂应将试验或测量结果整理成空船状态下的排水量、重心位置及初重稳距,编制倾 斜试验报告或空船排水量测量报告提交验船师审核并签署批准。 2.15 倾斜试验报告或空船排水量测量报告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试验/测量地点、时间及环境条件; 船舶装载情况; 各液舱的测深结果; 多余物件的重量及重心; 不足物件的重量及重心; 需重新定位的物件重量及重心; 吃水测量数据; 试验水域海水密度; 试验移动重量(倾斜试验时) ; 试验步骤及移动次序(倾斜试验时) ; 挂锤、U 型管及其他装置情况(倾斜试验时) ; 经吃水、横倾、中拱/中垂(对小型船舶可不进行本项修正)及实际海水密度修正的排水量 计算; 多余物件、不足物件及需重新定位物件的修正计算; 移动力矩及相应的倾角计算(倾斜试验时) ; 最小二乘法计算 GM(倾斜试验时) ; 空船排水量、重心纵坐标及重心垂向坐标计算(垂心垂向坐标仅倾斜试验计算) 。 2.16 通常船厂应在船舶试航前提交倾斜试验报告或空船排水量测量报告给验船师审查。第 3 章 摇摆试验3.1 船舶摇摆试验的目的在于测定船舶横摇固有周期,从而大致确定船舶初重稳距。这种 方法仅适用于船长小于 70m 的船舶 3.2 船长小于 37m 的船舶,在进行倾斜试验的同时应进行摇摆试验,根据倾斜试验结果计 算所得的空船状态下的初重稳距和摇摆试验测得的横摇固有周期求得该船的横摇系数。 3.3 对因种种原因不能提供经认可的船舶稳性资料的船舶,验船部门可建议采用摇摆试验 的方法作为大致确定船舶初重稳距的一种方法。 3.4 船舶初重稳距 GM0 按下式计算:EMBED Equation.3 式中: f横摇周期的因数(横摇系数) ,列于表 3.5 中; B船舶宽度,m; Tr全横摇周期的时间,s。 3.5 对常规尺度的沿海船舶(油轮除外)和渔船,测得下列平均数值: 表 3.5 横摇系数 f f 值空船或载有压载的船 液舱内带有液体的满载船,包括下列船上总载荷的百分比(即:货物、液体、物料等)总载荷的 20%总载荷的 10%总载荷的 5% 双吊杆捕虾船 深海渔船 带有活鱼舱的船0.880.78 0.75 0.73 0.95 0.80 0.60注:上述 f 值为平均值。通常,所测得的 f 值与上述 f 值的误差在0.05 范 围内。3.6 表 3.5 中的 f 值是依据一系列有限试验测得的,因而,主管机关应按任 何不同情况对适用的船舶重新检查 f 值。 3.7 注意事项 3.7.1 应注意,质量离横摇轴的距离越大,横摇系数也越大,因此,可以预计如下: 空船的横摇系数,即对空船体而言,将高于满载船的系数;以及 载有大量燃料和压载两者通常位于双层底内,即远离横摇轴的船舶横摇系数将大于双层 底为空舱的同一船舶的系数。 3.7.2 表 3.5 中建议的横摇系数是由船舶在港内及带有在正常工作状态中可耗液体进行试 验而确定的;因而码头的附近、水的有限深度和日用舱柜的自由液面所造成的影响已包括在 内。 3.7.3 实验证明越接近于 0.20m 及其以下的 GM 值,横摇试验方法得到的结果就越不可靠。 3.7.4 鉴于下列原因,一般不建议在海上进行摇摆试验: 在开敞水域试验是得不到准确系数的; 由于在海上所测得的摇摆周期不可能是自由摇摆,而只是强制摇摆的周期; 通常,摇摆是不规则的,或只是在一个太短的时间内是规则的以至于不能准确测量;以及 需要专门的记录设备。 3.7.5 如要用船舶的摇摆周期来近似地判定船舶在海上的稳性,应注意剔除其他明显背离 多数测得值的读数。相应于海浪周期的以及不同于该船似乎在按自摇周期作运动的强制摇摆 应予忽略不计。为获得满意的结果,有必要选择在最小海浪作用时的间隔期,并需剔除大量 的测得值。 3.7.6 由于上述情况,需认识到在受干扰水域进行横摇试验以确定稳性的方法,应视为一 种非常近似的估算。 3.8 船舶摇摆试验的程序 3.8.1 所要求的横摇周期是船舶的一个完整横摇的时间,为在获取该值时确保最准确的结 果,应注意下列事项: 试验应以船舶在港内,以及在受风和潮最小影响的平静水域中进行; 船舶从横摇至一舷(如左舷)的极点,即将要向正浮状态横摇之时开始,到船舶横摇至另一 舷(即右舷)的极点,再回复至原始点即开始下一次横摇时止,即是完成了 1 次完整的横摇;用秒表记录不少于 5 次完整横摇的时间,这些横摇的计数应从 1 次横摇的极点开始。待横摇 完全消失后,该操作应重复至少 2 次以上。如有可能,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应对相同数量的完整横摇进行计时,以确认其读数是一致的,即在合理的范围内重复其本身。已知横摇总数 的总时间,1 次完整横摇的平均时间便可计算出来; 船舶横摇的产生可在尽可能远离中线处周期性地吊起和放下重物;用绳索拉动船桅;用 1 组 人员一起横向跑动;或用其他方法。但是,也是最重要的,一旦该强制横摇开始,导致横摇 的方法应立即停止,并让船舶自由和自然摇摆。如用吊起和放下重物来产生横摇,则最好用 码头起重机将重物吊离;如使用船上吊杆,则一旦横摇形成,应立即将重物放置于中心线处 的甲板上; 横摇的计时和计数,只有当判定船舶是自由和自然横摇时才可开始,且应按需要尽量多次地 精确计取横摇的数量; 系缆应放松,解掉横缆,以避免在其横摇阶段有任何碰触。为使完整横摇合理地计数和计时 心中有数,在正式记录之前,应作横摇试验的预演; 应注意确保在龙骨以下和船舶两舷有足够的水空间; 凡易产生摆动(如救生艇)或移动(如卷筒)的有足够尺度的重物,均应予以系固。未装满 舱柜的自由液面影响应在试验时和航行中尽可能保持在最小程度。 3.8.2 该方法的使用限度: 一个对应于 0.2m 或以下的 GM0 的长周期横摇表明了低稳性状况。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确定 GM0 实际值的准确性降低了; 由于某种原因,这些横摇试验是在开阔的但平静的深水水域中进行,例如操作舵产生横摇, 然后用上述 3.8.1 中的方法和系数计算的 GM0 应降低(降低值由主管机关估算)至取得最终 结果为止; 在受扰水域中采用横摇试验来确定稳性,应仅被视为一种非常近似的估算。如进行该项试验, 应注意剔除其他的明显背离多数测得值的读数。相应于海浪周期的以及不同于该船似乎在按 自摇周期作运动的强制摇摆应予忽略不计。为获得满意的结果,有必要选择在最小海浪作用 时的间隔期并需剔除大量测得值。 3.9 船厂应将试验结果整理成摇摆试验报告或在倾斜试验报告中附加摇摆试验结果,提交 验船师审核。 3.10 单独的摇摆试验报告一般应包括下述内容: 试验地点、时间及环境条件; 船舶装载情况; 各液舱的测深结果; 吃水测量数据; 试验水域海水密度; 试验用设备、起摇方式; 经吃水、横倾及实际海水密度修正的排水量计算; 横摇固有周期的测量计算; 试验状态下船舶初重稳距的计算。第 4 章 稳性资料的审查及稳性检查4.1 稳性资料的审批与签署 4.1.1 通常稳性估算资料(初步稳性资料)由审图单位负责审核,完工稳性资料由执行检 验的单位负责审核。 4.1.2 对国际航行船舶,稳性资料尽可能译成英文。 4.1.3 船厂或设计部门在倾斜试验后应在经批准的初步稳性资料及其审图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倾斜试验或空船排水量测量报告进行船舶稳性计算,并尽快提交稳性报告书(完工稳性 资料)供执行检验单位审核。 4.1.4 如果倾斜试验所得的空船重心高度与设计估算值相差不超过 0.2%,且空船排水量与 设计估算值相差不超过 0.5%,原稳性估算书可作为完工稳性资料直接用于该船。 4.1.5 稳性报告书(完工稳性资料)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船舶概况(主要参数) ; 基本装载情况稳性总结表; 主要使用说明(包括甲板装货区的限制、各舱装载及液舱液体消耗的先后顺序、防止意外进 水的一般措施、船舶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安全航行所必要的任何其他指南) ; 各种基本装载情况及其稳性计算; 标明每一货物装载处所的容积和重心的舱容图或表; 标明每一液舱容积、重心的液舱测深表; 液体舱自由液面惯性矩表及初重稳距修正说明; 极限重心高度曲线图或表; 固定压载分布; 进水点位置及进水角曲线。 4.1.6 完工稳性资料的审批应由现场验船师核查,经主任验船师或指定人员复核并签发。 经核查及复核人员签署的原件由执行检验单位保存。 若执行检验单位条件不具备或经核查对计算结果有怀疑时,可按程序规定转移至原审图单位 进行。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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