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9页
第2页 / 共9页
第3页 / 共9页
第4页 / 共9页
第5页 / 共9页
第6页 / 共9页
第7页 / 共9页
第8页 / 共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结合国际成功经验保护我国幼稚产业论文结合国际成功经验保护我国幼稚产业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援引第 18 条 A 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援引第 18 条 C 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 条以背离 GATT 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适用范围不清、没有必要再去界定 C 节所指的确切范围、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等,具体材料请详见。摘要:WTO 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幼稚产业十分重要,从援引该条款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分析入手,将其与其他保障条款作比较,侧重幼稚产业条款在实际操作上的问题,以探讨援引 WTO 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更具优越性。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WTO 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色色的限制贸易措施。WTO 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 WTO 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WTO 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8 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 节、B 节、C 节和 D 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 A 节、C 节和 D 节。其中的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 1948 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1 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GATT 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 18 条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 18 条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援引第 18 条 A 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1)实体要件。WTO 成员援引第 18 条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 18 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 18 条节的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 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 18 条 A 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2)程序要件。根据 GATT1994 的相关规定,援引 A 节的程序如下: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 60 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 18 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援引第 18 条 C 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1)实体要件。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 18 条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2)程序条件。根据 GATT 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 30 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 60 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2 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从 WTO 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 28 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 18 条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机构所阻断。而第 20 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 18条节和第 25 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经过近半个世纪对 GATT 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 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 18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 18 条以背离 GATT 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 “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 A、C 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 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 ”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 18 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 18 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 18 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 18 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 18 条 B 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 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 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 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很难成功。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 ,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 WTO 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总的来说,我国援引 WTO 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亦确实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依据要求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但是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并不直接等于保护幼稚产业。如何保护幼稚产业,即保护手段也并非唯有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经济学家认为,采用产业政策如优惠贷款、免税补贴等要优于采用进口关税和数量限制等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有道理,实践中各国也是尽量这样去行动的,这与 WTO 的精神也是十分切合的。当然,如果从世贸规则来说,既然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是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才得以享有的一项权利,并且援引这一条款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作用,同时采用关税办法还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在适当的时候援引此条规定确有它自己的合理性。总之,保护幼稚产业是个综合性的问题,结合相关国家保护幼稚产业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必须将可用的政策或措施全部结合起来,尽一切努力有效地用尽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幼稚产业。具体有:政府要通过国内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对幼稚产业的发展予以规范、指导和扶持;应注意对 WTO 反倾销、反补贴和有关保障措施等规定的援引,使得这几种措施互相配合,共同为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所用;同时谨慎和适度地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