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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课件商法课件一、商法是什么一、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 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商法学说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 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 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从调整对象来看,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 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从法律性质来看,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 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从规范着眼点来看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 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从价值取向来看,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 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调节机制上,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 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从立法原则来看,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 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从形成过程来看,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 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 重大的作用。 ()从稳定性来看,从稳定性来看,民法规范相对来说要稳定得多,经济法规范的修订最为频繁,而商法 规范的修订则比较频繁。 (10)从适用范围来看,民法的区域性、民族性较强,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 商法的国际性则较强。三、商事主体三、商事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 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 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 国商法典的分类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2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 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 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自然人) 商法人 (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2)一人公司: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 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注册商人注册商人 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 行为)的商人。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 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第二,第二,这种企业需要 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第三, 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法定商人 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1900 年德国商法典第 1 条第 2 款规 定了 9 种商事行为,包括货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中之一类 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 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 拟制商人拟制商人 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 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四、商个人四、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一、商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 责任的个体(自然人) 。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商个人的特征二、商个人的特征 (1)主体的商人性; (2)身份的多重性; (3)形式的多样性; (4)行为的营利性; (5) 经营的集中性; (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 三、商个人的价值三、商个人的价值 1.优点:优点: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 风险很大。 四、商个人的种类四、商个人的种类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 (1)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 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31、概念、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第 2 条) 2、特征:、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应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为法律规定禁止从事营 业的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纳税;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5、解散与清算、解散与清算 1、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2、清算: 顺序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五、商合伙五、商合伙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 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通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共六章 109 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 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 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4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六、商法人六、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一、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 义务的组织。 二、二、 商法人的特征商法人的特征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有限责任。 5、依法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行为 三、商法人的分类三、商法人的分类 1、公司 2、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3、其他 四、商法人的价值四、商法人的价值-优点(兼缺点)优点(兼缺点) 1、优点 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 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 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2、商法人的缺点 第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设立程序复杂; 第二,规模一般较大,缺乏灵活性; 第三,因法律干预,不能充分保持营业上的秘密。 七、商行为七、商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一、商行为的概念 概念: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 对于“经营” 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 (盈利、赢利) ;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 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 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1、一般商事行为5(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3)商事交互计算 2、特殊商事行为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 (7)商事期货交易 (3)商事行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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