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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师事务所当股东和主任会计师得考试啦在会计师事务所当股东和主任会计师得考试啦根据辽财会20101132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和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小型会计师 事务所申请合伙人(股东)或主任会计师变更备案时,对拟担任合伙人(股东) 或主任会计师的资格评估。第四条 拟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在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 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24 号)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 件:(一)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执业;(二)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具备较强的执业能力;(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了解会计师事务 所内部治理指南等管理规定和要求;(四)未担任近 3 年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且年龄 不超过 65 周岁;(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估。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全情况确定评估时间,原 则上每月最后一周择日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合伙人(股东)和主任会计师的资格评估,包括对申请人资历、 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的评估和对申请人面对面评估。评估实行量化打分方式,满分是 100 分。得分超过 60 分的,合伙人(股东) 资格评估通过;得分超过 80 分的,主任会计师资格评估通过。评估通过的,评估资格有效期一年。评估未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 请评估。第十四条 面对面评估采取申请人当面回答有关问题的方式进行。每个申 请人在 20 分钟之内需要回答 5 道问题。其中,4 道问题由申请人从题库中现场 随机抽取;1 道问题由专家围绕申请人近 5 年从事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现场提问。第十五条 评估结束后 3 日内,省财政厅告知申请人的评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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