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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音乐美学思想论文荀子音乐美学思想论文 一、荀子音乐美学思想的哲学依据创造音乐的主体是人,音乐感受的主体也是人,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使是现代的音乐美学,它们的逻辑起点也是如何依据人性的本质和特点来确立音乐创制的原则与方法。因此,可以说人性论不仅是先秦儒学的基本论题,同时也是荀子全部社会思想的基础和依据。与此同时,天人关系中人的地位也是荀子践行礼乐教化的理论基石。(一)荀子“性恶论”人性观荀子思想体系以“性恶论”为基础,其论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说:“荀子的哲学,可以说是教养的哲学。 ”荀子的思想基本上是围绕着如何教育、改造人性问题展开的,而他的这种思想是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人性恶是人的自然属性、生理本能。荀子之所以认为人性恶,是因人皆“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荀子性恶)。喜声色、好利欲是人的自然天性,并非后天教习所致,这是人生来就有的本性,即使是尧、舜这样的先王圣君也不能免俗。因此,荀子特别强调:“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 ”(荀子荣辱)同时他又指出,后天的人为因素又能使先天的人性恶,变成后天的人性善,亦即“化性起伪”。这一观点既不同于儒家祖师爷孔子“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观,更与孟子所认为的人的本性是善的、人与生俱来便有“善端”的“性善论”呈两极对立。按孟子的观点,人性本善,是天赋而非外界施加的, “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是“不学而能”的“良”能, “不虑而知”的“良”知,只要能在“内省”、 “尽心”基础上自我实现,则“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与孟子不同,荀子认为“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荀子礼论)。荀子主张人可经过后天的学习与磨砺,使之变恶为善,变丑为美,否则人性是不可能“自美”的。从本质上看,荀子“化性起伪”的性恶论,其实质就是要倡导人们通过后天有意识地、自觉地、持久地进行自我改造,自我完善,把人们生而带来的天性中的先天自然之“恶”,改造成符合他所主张的社会主流规范的礼、义、忠、信等善良品性,最终达到“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的理想状态。这不仅是荀子政治伦理思想和文化教育思想的立足点,同时也是荀子整个乐论美学思想的逻辑起点。(二)荀子“明于天人之分”的天道观从殷商时起一直到儒学的开创者孔孟二位先圣,唯心主义的“天志”、 “天命”观念就一直在社会思想中占据统治地位,统治阶级的最高领导者自称天子,代天行使权利管理万民。当时的统治阶级之所以极力鼓吹天是有意志的,它可以决定人世间的吉凶祸福,可以赏善罚恶,人为地把天“人格化“,把一切的社会现实问题都归附于“天”,目的当然是为了愚民以利于统治。与“孔子所言之天为主宰之天;孟子所言之天,有时为主宰之天,有时为运命之天,有时为义理之天”不同, “荀子所言之天,则为自然之天。他明确强调“天”并不以人的善恶、人世的治乱为转移,而是有着自己客观的运行规律。荀子从尊重自然界的客观性和规律性出发,创造性地提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故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荀子天论)的朴素唯物主义的天道观,即天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荀子把人与天区分开来,去除了人赋予上天的“人格化”,认为人与天是各有分别,各司其职的,只有明白天人之分,才可称得上超脱世俗、修养非凡的至人。在荀子看来,天有自己内在的运行规律,人们只有自省自律,顺天而为,才算得上是至人。因此,聪明的人便会“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荀子荣辱)。荀子之所以强调“知命者不怨天”,是因为天是有德的。正是由于“天”有诚而不欺、公正无私的品格,所以人们的一切行止只有合于自然规律才能获得“天养”,一旦违背了大自然的规律,逆天而行,就必然遭到自然的惩罚。荀子认为, “天”有自身的发生、发展等自然规律,且这种规律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可以通过主观努力,遵循自然规律,顺势而为去改造自然。在此认识的基础之上,荀子创造性地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观点,强调人类应在遵循自然规律的范围内,努力驾驭、掌控自然,让天地万物皆为人类和社会服务,从而使自身的物质欲望与情感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人可以顺势而为地驾驭自然、改造自然,具有制服“天命”的主观能动性这一朴素唯物主义观点,是荀子所提倡的礼乐教化能够得以实现的理论前提。二、荀子“中和之乐”音乐审美观荀子可以说是中国美学史上最早完整地提出“中和”这一范畴的思想家。 “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 ”(荀子王制)荀子在儒家思想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中和”的概念,而在其礼乐观上,也明显体现出了中和色彩。荀子在劝学篇中明确提出:“礼之敬文也, 乐之中和也。 ”即是说, 礼讲究肃敬而有文饰;乐讲究中正而又和谐。由此不难看出,荀子是以“审一以定和者也”作为乐的主要艺术审美特征的。 “追求中和之美,是中国古代艺术一个基本精神,从先王之乐开始到近代西方艺术精神传入华夏大地之前,一直都以中和为艺术的最高境界。 ”荀子“中和”之美是立足于“雅乐观”,着眼于“以道制欲”,强调音乐教化功能的实用主义而非享乐主义审美思想。(一)中和之乐的“雅乐”标准荀子认为乐源起于情,是人的内在本性的自然发生。音乐的产生,是人们内心情感和各种欲望宣泄的需要,是人们思想感情的一种外在表达方式,也是出于人的自然天性的一种必然。荀子以情论乐的观点,对整个中国古代乐论乃至整个音乐理论史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此后集中代表了中国古代乐论思想水平的乐记中,在论述乐的产生时也明确提出“情动于中,故形于声”的观点,无疑是传承了荀子以情论乐的思想。与此同时,荀子也一向主张人也具有性恶的本性,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骨体肤理好愉佚等,这些都是人与生俱来的先天的本能,如果放任这种本能,将会导致“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荀子性恶)。简而言之,因为人性本恶,各种欲望和享乐思想与生俱来,源于民间的音乐往往是知声而不知音、知音而不知乐的淫于色而害于德的俗乐,因而这种音乐不可能是真正的“乐”“礼乐”,这与“中和之乐”的音乐审美标准是相悖的。作为乐教的“乐”并非泛泛之乐,荀子认为应为雅乐。荀子提出“贵礼乐而贱邪音”,并进一步强调“听其雅 、 颂之声,而志意得广焉”(荀子乐论)。可见,在荀子看来,只有雅乐才称得上是大齐天下的中和之乐。为了实现“审一以定和”的中和之美,荀子又提出了“化性起伪”的实现路径,就是要求人们通过后天有意识的自觉的努力修为,来不断弱化甚至消除人们与生俱来的先天自然之“恶”。具体到音乐审美上,就是依托雅乐,用乐教的方式,熏陶培养符合儒家音乐审美规范的中和之美。(二)中和之乐的实用主义审美观在荀子之前,齐国名相晏婴就在前人“声一无听”、 “和六律以聪耳”的基础上,提出了“和而不同”的音乐美学思想。晏婴主张音乐要“和而不同”,也就是好听的音乐是由不同的音乐要素组合而成,是各种音乐要素之间的相互对比,协调一致,配合得当。他认为音乐如果只求合和为一,则会失去音乐的内在美和外在艺术表现力,只有将音乐中的各种对立因素既有对比,又协调统一,在声音的调和中含有对比、在对立因素上又协调中和,才会产生美好的音乐效果。这就是晏婴将音乐美具体到音乐的各构成要素、形成手法等方面来考察和论述,不仅揭示了音乐美内在的客观艺术规律,也充分体现了音乐实践活动中的辩证关系。笔者在齐国音乐艺术探析一文中认为这种“和而不同”的音乐思想,事实上是确立了一种东方音乐艺术美的基本准则。与晏婴仅从音乐艺术层面考察音乐的“和”不同,荀子把中和之乐更多地放在了教化结果的实用性上。仔细分析看,荀子的音乐美学思想从一定程度上是源于儒学鼻祖孔子和孟子的,虽然他们三者的音乐美学思想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其本质却是统一的,孔、孟、荀都以“和”“中和”为审美准则,可以一言以蔽之那即是礼乐思想。从孔子到孟子再到荀子,始终贯穿的一条思想主线就是他们三者都重功利、重善、强调社会功能和教化作用,无论是人的审美欲求,还是音乐的艺术形式与娱乐作用都一律加以轻视,把音乐当作政治的工具,统治的手段。从中国古代浩瀚的文献典籍来看,以“乐”为教的传统由来已久。在中国乐论美学思想发展史上,乐历来与诗 书 礼易 春秋并称为六艺,正如刘师培先生所言:“古人以礼为教民之本,列于六艺之首。岂知上古教民,六艺之中乐为最崇,固以乐教为教民之本哉!”荀子对“中和”一再反复强调,其根本目的就是希望将充满矛盾的各种事物调和起来,使整个社会达到一种高度和谐的理想状态。不管一个社会如何世风日下,道德沦丧,人心败坏,一个具备中和之德的人总能心有所守,洁身自好,而这恰好体现了音乐对陶冶人们的情操所特有的教化作用。 “恭敬,礼也;调和,乐也。 ”(荀子臣道)由此可见,荀子对音乐的社会作用和教化功能的认识不仅非常全面,而且极为深刻。荀子一方面强调“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荀子乐论),充分肯定了音乐可感化人心、陶冶性情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也认识到“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荀子礼论)的娱乐作用。与此同时,荀子还充分肯定了严肃庄重的音乐能起到鼓舞士气、提高战斗力的作用:“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民和齐,则兵劲城固,敌国不敢婴也。 ”(荀子乐论)因此,他主张“以时顺修”,变革音乐,使之成为统一天下、巩固政权的实用性工具。所以,荀子的中和之乐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音乐本身中和为美的强调,更多是侧重于对其政治与社会功能的关注。三、荀子“美善相乐”的音乐美学思想荀子认为,人们只有通过修习“先王之乐”,才能从情感上得到自身的满足,同时又能修心向善、改变性情,实现社会的和谐一致,最终真正达到美、善、乐的统一。对此,荀子指出:“先王恶其乱也,故修其行,正其乐,而天下顺焉。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故乐者,所以道乐也。金石丝竹,所以道德也。乐行而民乡方矣。故乐者,治人之盛者也。 ”(荀子乐论)但是荀子又认为由于“无伪则性不能自美”,人是不会自然而然积德向善的,必须用乐引导人们克制与生俱来的“性恶”本性,才会最终实现个体情感和礼义文理的审美融合。荀子对儒家的礼义道德是极为看重的,他明确指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 ”(荀子强国)他认为如果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把“礼”上升到了治国方略以安定天下的高度。荀子还对礼的起源做过明确表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礼论)荀子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社会财富则有限,这必然导致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争夺,有争夺就会有祸乱,社会势必发生动荡,无法有效运行。要使每个人各安本分,各司其职,就必须用礼来界定贵贱、长幼与贫富,同时“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礼的核心是“分”、 “别”,即将人分成三六九等,这样做便于社会统治,但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发展,一系列的不善或不和谐的因素就会出现。这时候乐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荀子认为“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音乐有着感人至深的社会教化作用。具体到音乐教化实践,荀子从君臣到百姓作了生动描述:“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 ”(荀子乐论)即上至君臣,下至百姓,都会在乐的引导下趋向恭敬和谐、和睦良善,这是对“乐合同”作用的典型论述,也是荀子对音乐这种巨大社会教化功能的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若能正确利用音乐重视礼乐的教化作用而摒弃邪音,则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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