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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企业通关指南皇岗海关企业通关指南一、现场接单审核办事指南一、现场接单审核办事指南(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现场接单审核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审核报关单位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的执法行为。(二)所需材料1、货物报关单;2、合同、发票、装箱清单;3、进出口许可证件;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5、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三)办事流程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接收到“现场交单”回执后,打印出纸质的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后,到海关现场接单岗位办理接单手续;2、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3、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四)其他事项1、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后,报关单位应自接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及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的,海关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2、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报关单证,现场海关予以退单。二、海关化验办事指南二、海关化验办事指南(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实施的以确定其属性、成份、含量、规格及品质为目的的检验和鉴定工作,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估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毒品及精神药物管制、案件审理等工作的科学基础。海关总署设在口岸的海关化验中心和经海关总署批准委托的其他化验机构承担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及其他海关业务需要的化验鉴定工作。(二)办事流程1、取样程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现场查验仍不能确认的,应予取样化验鉴定:A申报名品不清,技术资料不全而影响海关进行正确税则归类者;B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者; C.涉嫌伪报、瞒报者; D.按有关规定需要化验鉴定的其他货物或物品。取样工作主要由查验人员负责实施,海关需要对进出口货物或物品进行取样时,应及时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在海关关员的监督下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取样要求进行取样(对特殊样品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取样品),并提供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2、送样程序。现场海关取样后,对经职能部门审批同意送检的,将送检样品和有关资料由专人或装入送检专用箱后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3、化验结果查询。除特殊情况外,广州海关化验中心一般在受理样品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样品的化验工作。化验结果出来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可向现场海关查询详细情况。4、复验程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定证书提出异议,应于3个月内向现场海关书面提出复验申请。(三)其他事项1、除特殊情况外,化验中心一般可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化验工作。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提供商品资料,并配合海关要求完成取样、审核、送检等工作。3、海关对申请人书面提出对所提供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请求,经审核为合理要求的,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外,应为申请人保密。三、退税办事指南三、退税办事指南(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退税是指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按章退还误征、溢征和其他应退还的进出口环节已征收入库的款项的行为。适用以下范围:1、因海关误征,纳税义务人多缴纳税款的;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4、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5、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对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可以退税;6、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以上第5项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对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可以退税;7、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规定可以先征后返的。(二)退税期限及所需材料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2、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申请书;(2)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3、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申请书;(2)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3)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4)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4、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申请书;(2)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3)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4)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5、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申请书;(2)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纳书。6、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申请书;(2)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3)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4)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7、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等原因发生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退税申请书;(2)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3)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三)办事流程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提出退税申请;2、现场海关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审批;3、现场海关打印收入退还书,转财务处税收会计科,核实后送银行办理退税。(四)其他事项1、退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所实施的税率、汇率计算应退税额。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增值税不予退还。3、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4、进口货物尚未办结正式进口手续,在海关放行前发现问题,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原状直接退运出境的,所缴纳的税款可准予退还。四、报关单撤改办事指南四、报关单撤改办事指南(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1、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2、进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二)所需材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2、相关报关单及经营单位申请报告;3、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4、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5、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三)办事流程1、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且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按照以下审查程序办理:(1)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2、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1、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2、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3、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根据海关要求进行操作。五、暂时进出口办事指南五、暂时进出口办事指南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9、盛装货物的容器;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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