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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从政府、民间组织、扶贫村看新农村扶贫工作新思路 贫困问题是一个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消除局部地区的贫困是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 题。在我国扶贫工作开展已经有 20 多年,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农村贫困现状依然面 临着很严峻的形式,特别是贫困农户要脱贫致富似乎遥遥无期,与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 农村相距甚远,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工作必须创新思路,扶贫力量应包 含政府、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和农民三方主体。在扶贫工作中应该做到有的放矢,各负其责, 政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指导农村事务工作,而对于非政府的民间组织 要发挥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特点,在资金募集和社会影响力上服务贫困村,另外贫困村应 当从村干部和贫困农民自身素质提高上着手,实现脱贫致富和向新农村的转变。在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下,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开发工作无疑是 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它不能仅于贫困户数量的减少和温饱问题的解决,更应按照“生 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去规划实施, “使 广大农民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这就要求扶贫开发工作必须由创新思路, 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 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笔者遵循这一思路,以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扶贫村 为视角,谈谈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主体。一、新形式下政府扶贫的角色定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政府起着全面主导作用,扮演着全方位、多层次的 角色。针对扶贫工作,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做到以下两方面:1.政府应提供公共服务我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现任执行院长迟福林表示,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 服务,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任务。对农民而言,公共服务的主要产品就是农村公用基 础设施。目前,我国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这不但严重地制约着扶贫工作的开 展和扶贫效率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它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 要,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因此,无论是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还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都必须把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和农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 首要任务,为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性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谁应该是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承担者?笔者以为政府应 当承担这一责任。一方面农村公用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其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农 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依靠政府或集体投资。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理应 承担起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农村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 要的资金投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仅靠农民和村集体投入往往承受不起,对贫困村而言, 更是天方夜谭。国家财政应该在这方面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 方式给予扶持,这是政府的职责使然。温家宝总理在 2006 年 2 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 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2. 政府应做好行政指导首先在基础设施上,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好公共服务;而在农村事务、农业生产上,政 府要予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具有助成性、诱导性和柔和性之特征,它相对于传统的“命 令服从”式的刚性政府行为,更能体现对贫困农民的引导和尊重,更符合新农村建设 “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的基本目标。其次,政府对农村事务还应该给予行政指导,这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 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06 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 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 重点地逐步推进” 。在新农村建设的路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政府该如何做好行政指导呢?一是引导农村 科学做好整体发展规划。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农村扶贫与农村 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的理念,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角度,引导农民搞好整 体规划,在规划中, “必须要统筹安排,兼顾左右,体现全面发展,而在实施过程中,又要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发展” 。二是政府应当利用其掌握市场信息的优势,为农民 做好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供求、农业经营风险预测、农业气象 水文灾害预报、农业种植技术等信息, 提高农民把握市场供求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 是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引导农民树立农业新理念。发展产业化经营是 实现农民脱贫、农业增收的必由之路。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文件中明确“发展农业产业化 经营。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和支持 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有的放矢、切实 可行的指导性发展计划,为农民生产经营指明方向。 二、新形式下民间扶贫组织的定位经济学家茅于轼曾经说过, “扶贫需要社会的合力” 。在 06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曾 指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 。民政部官 员也表示,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扶贫,为扶贫带来不绝的动力,必将成为扶贫项目中的主体。1.民间组织拥有的扶贫优势我国政府主导的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之处很明显。实践中,许多地 方政府在扶贫事业中喜欢搞亮点,面子工程,忽视当地民众的基本需要;扶贫发展项目的 计划通常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作为扶贫对象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就使得 扶贫开发缺少群众基础;另外,扶贫资金、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直接送到贫困者手中, 也使得群众对扶贫工作不满。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参与扶贫活动可以弥补这些不足。首先,它的适应性较强,能 够针对当地各种既定的经济、习俗条件,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促进扶贫工作的深化;其次,它“能够近距离平等地接触基层群众,将贫困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培养自立和互助的 精神,促进农户参与消除贫困活动的全过程” ;再次,非政府组织对扶贫村的综合发展项目, 一般规模较小,且更为本地化,更能专注于贫穷农户;最后,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困的事 业中,利用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能有效地唤起一般公众对农村贫困问题的关注,充分利 用各种扶贫资源。2. 民间组织的扶贫领域(1)民间组织的类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 见提出“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 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 员权益。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 有效服务” 。根据此文件精神,笔者认为要培育两类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一 类主要是以地域为单位的服务农民自身的非政府组织,简称村域组织;另一类是专业从事 农村各种服务、协助农村发展的公益性、专业性非政府组织,简称农业非政府组织。对于 前者,要积极鼓励其发展,利用其植根于民间的优势,整合当地资源,参与扶贫开发与新 农村建设。而对于后者,要予以培育,发挥其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帮助困难群体消除 贫困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其在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上的优化配置功能,帮助和 维护贫困农民利益、促进新农村建设。(2)民间组织的功能。非政府组织要发挥智力的优势、发挥募集社会资金方面 的优势,积极面向农村、农业、农民开展扶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贫 困助学等活动。在小额贷款方面已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要继续完善以前的做法, 并拓展向农民分发农业生产信贷,使农民有资金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或者向 农民发放信贷使他们去开辟获得非农收入的机会。主要从事技术、学术扶贫的非政府组织, 要积极动员、组织专家学者,深入贫困村开展调查研究,为农民脱贫致富建言献策,为新 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在卫生保健领域、教育领域等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非政府 组织也应以填空补缺的身份及时出现。总之,在中国,随着扶贫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新农 村建设的深入,非政府组织既可以在帮助农村脱贫方面发挥作用,也将在未开启的农村市 场中大有作为。 三、新形式下扶贫村如何开展自身建设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主人,贫困村的农民不但是扶贫的对象,也应当是扶贫的主 体,成为解救自身的主人。如何做好扶贫村的自身建设工作呢?李源潮指出“在扶贫开发 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第一是要选好带头人,第二是要培训新农民,让农民有新 的创业素质、新的劳动素质” 。1如何选好致富的带头人选好致富带头人,第一步是要选好村干部。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形势下,村干部的选任应以“海选”+“提名”式竞选为主。即“海选”产生一名、村里 致富能人推选出一名、村委会推荐一名、基层政府推荐一名,然后通过竞争上岗。这既体 现基层民主,也杜绝“海选”的随意性。另外,把大学生输往农村基层组织,即培养“大 学生村官” ,也应积极推行。第二要处理好村干部之间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现实中,村支书是上级 党组织直接任命,而村主任由选举产生,除少数情况下村支书、村主任由一人兼任外,一 般都是两人各负其责。两者关系好坏自然关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村干部之间应以 和谐为重,村集体利益至上,同心协力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三要 保障村干部的利益。扶贫开发工作,要求村干部把精力从收税、罚款等管理工作上转移到 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尽心尽力为农民服务上来;新农村的建设目标促使村干部要以提供公 共服务为工作重心。新的形势对村干部要求提高了,对村干部利益的保障机制也应健全。 建议村干部的工资参照公务员工资支付形式,将其纳入县市区或乡镇财政统管统发系统, 并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和工龄补偿制度,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同时,还要建立村干部激 励机制和进退机制等。2如何培育新形式下的新型农民扶贫开发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民方方面面的利益,而农民问题是“三农” 问题的核心,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扶贫工作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要 站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否则,扶贫开发工作无法良性进展。只有得 到贫困户的理解和支持,扶贫工作才能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为 此,一要实现贫困农民从生活脱贫到心理脱贫的转变。让一个人生活富裕起来不难,而让 他从精神上也富裕起来却不易。现实中部分农民等、靠、要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不思进 取,沉迷于吃喝嫖赌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扶贫投入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和资金上, 更要关注“扶志” ,对其“输血”的同时更要注重“造血” 。要通过教育、技术、信息等智 力扶持,培养农民自身的“造血功能” ,要对贫困户进行心理上的辅导和观念上的引导。逐 步实现生活富裕到观念富裕及生活脱贫到心理脱贫。二要实现由贫困户向新型农民的转化。 与新农村建设提倡新型农民相比较,现在贫困村农民的文化知识比较匮乏、道德素质不高、 固守传统农业的心态较重。落后地区的农民应当利用扶贫开发工作人、财、物注入的契机, 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逐渐实现“脱贫富裕新型农民”的转化。 为此,贫困村民应当利用科技下乡、短期培训等机会,向专家学者请教、学习,定期参加 农村劳动力培训,掌握致富的新技能。在国家大力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力推进现 代农业建设的大环境下,贫困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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