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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法律文秘方向)实习大纲法学(法律文秘方向)实习大纲根据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结合法律文秘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一、实习目的一、实习目的专业实习是我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课堂教学的继续,也是课堂教学的提高和教学内容的运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通过专业实习,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未来参加工作的适应性。二、实习要求二、实习要求(一)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律师业务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巧和初步具备独立从事审判、检察和律师工作的能力。(二)了解司法审判、检察的一些工作方式、工作技巧,了解律师的工作技巧。(三)学会获取证据及培养应用证据的能力。(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应用规则,尽可能地学习、熟悉相关的司法解释。(五)了解行政机关的办事规程,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程序和技能。2(六)协助法律顾问解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具体法律问题。(七)进入公司、企业等部门,实习操作秘书专业技能。三、学分:三、学分:8 学分四、时间安排四、时间安排: :10 周五、组织与实施五、组织与实施(一)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毕业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并设实习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习工作。(二)专业实习分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实习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确定专业实习形式。集中实习应在已建立的校、院两级实习基地进行。(三)原则上学生集中实习达 15 人以上的,学院将指派教师带队,但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应超过 50 人。学院要加强对带队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带队工作。六、实习内容六、实习内容实习主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展开。实习学生应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办案工作,具体承办案件。由于各实习单位的性质不同,实习的内容亦有所不同。(一)法院实习参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体包括:参与开3庭审理、担任书记员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材料等。(二)检察院实习1参与公诉,包括公诉法律文书的制作,公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核实,出庭参与公诉,公诉材料的整理;2参与检察院管辖案件的侦查,包括对刑事侦查技术的了解,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3参与侦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包括:批准逮捕、抗诉书的制作与送达,出庭参加抗诉,法律文书的整理等。(三)律师事务所实习1参与刑事辩护:熟悉律师出庭辩护的工作内容,会见当事人,学习出庭辩护的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2参与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证据收集、代理词写作、代理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3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4协助申诉和行政复议。(四)企事业单位实习:根据各单位的实习计划要求进行实习,实践操作所学的法律文秘专业技能。七、实习纪律七、实习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二)保守国家机密;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4(三)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四)学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应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五)分散实习学生,在实习开始后两周内须将实习地点告知年级办公室,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畅通,提供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六)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断实习。因故必须请假时,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七)实习学生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八、考核与成绩评定八、考核与成绩评定(一)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和单位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方可参加考核。1学生每天应撰写实习日志。2学生应定期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上交实习心得。3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填写实习鉴定表,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提交实习总结。(二)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即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意见、指导教师意5见、学生实习材料来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1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实习报告等五个方面综合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2成绩评定标准优秀优秀: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缺勤和违纪;工作积极主动、刻苦、勤奋,按照大纲很好地完成了实习内容;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良好良好: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地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系统。中等:中等: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及格:及格: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基本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完成了实习报告。不及格:不及格:违纪或违法;或者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十天;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或者未完成实习报告。3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6法学法学( (法律文秘方向法律文秘方向) )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第一章第一章 法院实习法院实习一、目的一、目的(一)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熟悉法院工作,为法律执业做好准备;(三)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四)对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测,考查我校校内教学效果,为不断总结经验,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二、实习准备二、实习准备(一)了解实习法院按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法院系统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和处理特殊领域纠纷的专门法院。其中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立案庭、民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局) 。而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7输法院、海事法院等。熟悉各种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具体规定。(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1根据实习所在业务庭,熟悉相关程序法及实体法。2阅读审判业务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选 、 法律适用 、 人民司法 、 判解研究等,并贯穿实习过程始终。3练习电脑速记技能。(三)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实习法院的廉洁自律规定;2严格遵守实习法院的保密规定;3严格执行实习法院的行政公文格式及保管要求;4注意工作方式和态度;5注意实习法院的服饰要求;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三、实习基本内容三、实习基本内容法院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协助法官组织、开展审判活动;法庭记录;文书制作;立卷与归档等。(一)庭前准备普通程序:普通程序:1民事一审程序(1)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将答辩状副本发送8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2)审核诉讼材料。(3)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4)开庭日期确定后,在开庭 3 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5)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113-119 条,第121-12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诉意见 ” )第 140 条,第 57、58条;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至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回避规定 ” )第一至九条。)2刑事一审程序(1)协助审判员审查检察院提交的材料。(2)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律师为其辩护。(3)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9(6)庭前准备的情况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向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程序、权利及注意事项;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出庭;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和活动记录存卷。(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阅卷。(9)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 28-31 条、150 条、151 条、 152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 ” )第 25-32 条、第116-119 条,121-122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 )第8 条、第 35-3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6-23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 5、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回避规定 ” )第一至九条。 )3行政一审程序(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0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第 43 条、第 47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 47 条;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1民事审判(1)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2)将原告起诉的内容口头或书面告知被告。(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 144、145 条;民诉意见第 172、173、17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6-12 条。 )2刑事审判(1)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检察院、被告、辩护人。(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相关法规:刑诉法解释第 223、224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11定第三至五条。 )(二)开庭准备1民事一审程序(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九、十条。 )2刑事一审程序(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就坐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相关法规:刑事法解释第 124 条、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 7、9、10 条。 )3行政一审程序参见民事审判部分(三)法庭记录1民事审判普通程序:普通程序:12(1)将庭审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2)当庭宣读法庭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补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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